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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一在校大学生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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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对小夫妻刚领证1小时
男方就吵着要离婚
女方不同意离婚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近日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刚领证1小时男方就提出离婚



  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


  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1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作出的草率决定。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1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庭审中,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有需要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


  陈某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离婚,要求项某对其进行赔偿。


  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



释法

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 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其辩称要撤销婚姻,至判决之日并未另行提起撤销婚姻的起诉,可以看出,原被告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证明原被告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原告项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云南法制报、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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