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26|回复: 0

[普法说案] 借名买房风险竟然这么大?!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本应是和和睦睦的一家人

赣州市龙南市两父子

却因买房一事产生矛盾

对簿公堂

都是借名买房惹的祸

原告:父亲
被告:儿子

2015年,根据龙南市(撤县改市)农民进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文件,原告自身不符合申报资格,故用被告名义进行申购、摇号、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办理收房手续、装修等,现居住至今。

现原告以在买房之初被告同意在房屋可以过户时过户给原告,但被告现在拒不配合为由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购买房屋,但其在购买涉案房屋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否则,原告连在申购报名阶段就会受挫。


另外,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家庭成员,双方应和睦共处,父慈子孝,共建美好生活。

审判结果

最终,龙南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应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更为公平合理,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借名买房是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

0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02

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楚情况,不承认借名之事;

03

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借名买房风险大

须慎重

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

不要轻易采用借名买房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龙南市人民法院、江西高院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1-23 21:42 , Processed in 0.194669 second(s), 11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