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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花9.99元买电子书,却遭索赔20万!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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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

上传至“网络图书馆”

结果成为了被告

这是怎么一回事?

不久前
小林在亚马逊网站
以9.99元的价格
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
随后,将小说的内容
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
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
然而这个行为
却给他惹来了一场官司……


信息公司称



早在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小林辩称




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法院判决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决由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说法

流转模式仍是“交互式”传播


法官表示,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电子书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本案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本案中,根据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法官进一步分析,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 ,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式的传播





延伸阅读

三步教你避开侵权的“雷”


日常生活中
书友、“饭圈”之间的网络分享行为
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网友可综合以下几点甄别分辨
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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