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较大,与其年龄不相适应,行为应归属无效,但同时家长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起事件中的小王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消费行为需经其家长同意或追认,何况每次消费几百甚至几千元,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因此,其消费行为归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未成年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归属无效后,经营者应将费用返还给该名高中生。
赵良善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家长擅自将大额的货币30万元交给孩子,而且未看管好该名高中生,致使高额消费。从这一点上说,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退费时,根据经营者与该名高中生的家长各自过错程度,退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