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吴某被安福县公安局刑拘,2020年5月21日被批捕,被关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起公诉的安福县检察院认为吴某系防卫过当,吴某的律师则认为吴某是正当防卫。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检察院抗诉书
2021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
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属于量刑畸重。对于聚众斗殴罪,吴某也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也畸重。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轻罪重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