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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有犯罪记录能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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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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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牛某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车主账户。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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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牛某应当注意到犯罪记录对于其能否从事网约车义务具有重大影响。


2016年7月27日发布、2019年12月8日修正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牛某账户合法,法院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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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此前曾多次发生乘客遇害事件,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尽管封禁账户会对牛某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


      法院在审理中也意识到此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分别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上述单位均予以积极回复,并已着手实施相应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共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助力护航。


来源:江苏高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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