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内
以报名接龙方式
组织群友进行野泳,
游泳过程中队员溺亡,
群主是否承担责任?
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该案件,获二审终审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作出的群主黄某支付3万元赔偿金的判决。
冬泳群组织野泳 不料其中一人意外溺亡
冯某与黄某是“XX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
2020年6月,黄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假期组织去野泳,地点建议为英德市北江某河段。
黄某在群发布信息:“计划本群于本月26日(周五,端午节第二天)组织前往英德某镇畅游+聚餐颁奖。游程大约1-2千米,全程需佩戴‘跟屁虫’(救生浮球),畅游期间有两条浆板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来回,全程活动费用AA制,支持自带酒水和奖品分享……”。
6月23日,群主黄某将游泳活动时间更改为6月27日。在出发前两天,黄某又陆续在群上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并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溺亡者亲属起诉 要求组织者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亲属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微信群的发起人,也是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过程和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要求黄某对冯某的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合共需赔偿53.3万元。
黄某则答辩称,其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仅是负责包车和路上的饮食,在这次活动不但做了事前预防,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且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还自愿参加,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溺亡者自身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