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事件爆发以来,以最快的速度席卷娱乐圈,争议不断,舆论不止。尤其是近两日,网上曝出了一系列名单,被传为吴亦凡的“同伙”。随之而来的,是明星发布的律师函和报警公告屡屡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 8月4日下午,何炅工作室晒出报案回执单,并且配文称:“刚刚结束。民警同志辛苦,给你们添麻烦了。接下来一切就交给最信任的人吧!”
此事引起微博热议,话题登上热搜榜首,热度爆棚。
此外,传言涉及到潘玮柏、林俊杰、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等,对此明星们纷纷发表律师声明。
潘玮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林俊杰:“网路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责任!”
包贝尔:“望广大网友谨言慎行,不信谣不传谣。”
范冰冰工作室:“报警!!!”
井柏然工作室:“考虑到此次事件的重大恶劣性质以及产生的恶性影响……我工作室最终决定报警。”
面对流言,尽管明星们几乎第一时间都采取了行动,但这铺天盖地的律师函依然未能平息外界的质疑,也有网友认为,明星为了辟谣报警是“浪费警力”。 大家为什么不信这些律师函了?事实上,明星们“义正词严”发律师函却不等于真的“自清”,随后“翻车”并非个例。 在高云翔涉嫌性侵被抓的消息传出后,高云翔工作室曾发出声明称网上的消息并不属实,后来他在澳大利亚被起诉,事业全毁。据沸点视频,黄熊律师示,通常律师函会对相关事件或行为进行情况介绍、事实澄清和法律预判,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律师函发出者,警示律师函接受者,但没有责任的最终定夺权和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相反,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以造谣带舆论为目标,有混淆公众视听之嫌,律师或当事人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新京报评论:明星的名誉权当然要维护,但也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频频发生的明星“翻车”事件让网友质疑:律师声明到底是啥?有什么法律效力? 近年来,一些明星特别是流量明星“屁股更加摸不得”。一方面海量粉丝充当明星的“打手”,针对网络中不利的言论进行所谓的“反黑”“控评”,甚至对于批评者实施全方位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另一方面,明星所在的机构动不动对网友“律师函警告”,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附带要求高额赔偿款。
在前几年的吴亦凡“选妃”案中,吴亦凡就索要了高额赔偿款,维权费用另计。这样的高额索赔,看似形成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但实际上也形成了传播法里所讲的“寒蝉效应”——网友们不敢轻易评判明星了。 这样的“寒蝉效应”蔓延至娱乐领域的“方方面面”,刚开始还只是停留在明星的长相不能批评,后来扩展至演员的演技不能说好坏,音乐作品不能说难听。网友的嘴被明星的舆论武器捂得严严实实。不能否认的是,网民有对明星表达看法的权利,也有对其批评的权利,明星作为公民(自然人),也享有到法律所赋予的名誉权。但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是应该受到限缩的,因为明星凭名气收获真金白银,名气越大,赚钱越多。但任何赚钱需要成本,明星可享受“功名利禄滚滚来”,但要承受“丑闻坏事传千里”。这里就牵扯到对于明星的批评,特别是很多爆炸性的爆料,怎么去平衡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头是公民的正当表达,另一头是明星的名誉权。▲某明星委托律所发表侵权投诉通知函。《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给予了更大的容错空间。《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了三种情形:捏造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侮辱性言辞。 而且,“舆论监督”的主体不被局限于机构媒体,而且对于“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也提出了符合传播客观现实的审核标准: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 应该说,在《民法典》的“舆论监督豁免”原则之下,民众批评明星有了更多的空间,甚至留下了必要的“容错空间”,只要不是恶意造谣、枉顾基本事实地传谣,法院就不宜认定名誉侵权。 这也提醒一些明星,名誉权当然要维护,但也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至少,在发律师函之前,要看看自己的诉求是不是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艺人虚假公关或涉嫌进一步违法 吴亦凡事件在官方通报之后,其恶劣影响,引得各方官微纷纷下场点评。 日前,CCTV6的《今日影评》栏目,对吴亦凡的事件进行了探讨。资深媒体人提出问题,如果艺人在网上发生了一些负面舆情,如果一些经纪团队或者公关公司为其进行一些发声,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该艺人确实做了一些不当的行为,那么公关公司以及经纪团队是否涉及到虚假公关、虚假宣传?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是否能有什么应对的好方法? 被《今日影评》邀请的法律顾问王军给出了专业的回答。王军回答说到,如果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对艺人采取一种纵容、袒护或者是宠溺的方式,而导致艺人出现了一些失德的行为,如果团队还有进一步的隐瞒一些信息,以及故意通过一些流量控评的方式将此事处理或者公关掉,那么这样的行为可能就会涉及到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同样的,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明星如此急于撇清传言,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维护其背后的商业帝国。以何炅为例,何炅其实早已在商业上耕耘多年,涉足文娱、电商、餐饮、投资、影视传媒等行业。企查查显示,他曾为8家影视文化工作室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中3家续存至今。 何炅还对外投资了对外了18家企业,包括北京优客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咖啡之翼餐饮有限公司、长沙圣翼嘉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之翼餐饮有限公司等餐饮、电商公司。还有风火石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风火石投资")、上海鼎晖创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投资机构。何炅的投资之路,有一位不可忽视的重要伙伴——黄磊。两人不仅一块搭伙投资,还一起当起了LP。 公开资料显示,风火石投资成立于2014年8月,公司曾用名为北京一致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16年7月,黄磊、何炅以自然人股东进入。 风火石投资在经历多次股东变更后,黄磊持股比例上升至45%;刘枫持股45%;何炅持股比例为10%,位列第三大股东。三人合计持股100%,外界认为取名为"风火石"有所寓意,"火"是何炅,"石"为黄磊。 包贝尔的投资最为人知的应该就是他的餐厅辣庄(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而辣庄之所以让人耳闻,比起明星效应,或许更大原因再与其多此陷入负面新闻中。例如,辣庄曾分别因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和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被罚,罚款总金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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