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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助纣为虐:吴亦凡经纪人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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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都某竹曝光吴亦凡时,曾说“送你十年牢饭”;吴亦凡反驳都某竹时,称“如果我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预言,皆一语成谶。


7月31日,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此外,吴亦凡全网账号已被封禁,微博禁言和永久关闭有关账号共990个。自都某竹微博爆料以来,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选妃、迷奸、未成年等关键词频频登上微博热搜,吴亦凡则以对方诽谤、炒作、敲诈勒索等进行回击,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用法律决战才能终结吃瓜大战,司法的及时介入为社会还原了部分事实,相信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真相必将水落石出,法律面前没有顶流,外籍的头衔也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此前已有许多文章从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法管辖权、强奸罪的认定、可能面临的刑期、民事责任等角度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但是正如部分网友关注的,该事件中吴亦凡的经纪人也不能被忽视。



那么吴亦凡的经纪人是否构成犯罪?会被判处怎么的刑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析。


01吴亦凡的经纪人做了什么


由于案件事实还在调查中,我们得知的真实情况有限,不过从此前朝阳公安就吴亦凡事件的通报内容来看,网友所称被吴亦凡经纪人以“培养新人”、“挑选MV女主角”、“参加节目录制”等各种理由约见确有其事。女生同意见面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聚会、喝酒甚至灌酒,最后发生性关系,达到目的后再冷暴力断绝联系。由于吴亦凡本人不便于亲自约见女生,便由经纪人进行约见,经纪人的这一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吴亦凡后续与女生发生性关系。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吴亦凡的经纪人是否构成犯罪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共同犯罪中实施犯与帮助犯之界定


许多网友们认为吴亦凡经纪人帮助吴亦凡“选妃”,与吴亦凡构成共同犯罪。那什么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外,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违法人的分类,实施以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辅之原则,是作用标准与分工标准的结合。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施犯、安排犯、帮忙犯、教唆犯之分。在本事件中,吴亦凡本人在涉嫌的犯罪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主犯、实施犯;其经纪人的行为就已知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否成立强奸罪帮助犯还要进一步分析


强奸罪帮助犯之分析


首先,取决于吴亦凡本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刑法理论,从犯对正犯存在从属性,也就是说以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基础。虽然吴亦凡被采取强制措施,但现阶段他还只是涉嫌强奸,不能就此认为他一定构成强奸罪。当然,对于一个让舆论哗然的顶流明星,朝阳公安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想必还是掌握了某些重要证据的。


其次,要分析二人共同故意之内容。共同违法故意的内容,通说以为包括共同违法的知道要素和共同违法的意志要素。共同违法的知道要素,包括共同违法人知道不是自己独自实施违法,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共同违法人预见到共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所引起的危害成果等内容;而共同违法的意志要素,包括在对本身行为知道的基础上,参与违法,希望或听任自己行为对他人行为的作用、希望或听任他人行为构成危害成果。


所以,本事件中还要重点考虑其经纪人的主观态度因素,如果经纪人明知吴亦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提供帮助,甚至有灌酒、威胁、阻碍报警等行为,那么经纪人是可能会被认定为帮助犯,从而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受害人显然并不是只有一位,这种情况也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2016年就有网友曝光此类事件,只不过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走到司法程序,由此推断其经纪人对于这些女生的遭遇基本是知情的。


最后,即使吴亦凡经纪人成立强奸罪帮助犯,在量刑上也会比吴亦凡更轻。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第27条同时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倘若其经纪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或者检举揭发吴亦凡其他犯罪行为,也是有可能会被免除处罚的。


03我们该反思什么


法网恢恢,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外国国籍也无法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知法尊法、守法敬法是每个公民的底线标准和基本操守。公众人物本应发挥其影响力和号召力来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一段时间以来娱乐圈吸毒、嫖娼、代孕、偷税漏税等丑闻不断,加之粉丝群体愈加低龄化,尤其给青少年带来错误扭曲的价值示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大力整顿娱乐圈生态环境刻不容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学艺先学德,整治明星艺德必须动真格,提高从艺从业的本领和门槛,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落实黑名单制度,要对公众人物有针对性的制度约束,提高明星艺人的道德修养,切莫一次次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

 

来源: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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