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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明知租客将房屋用于卖淫嫖娼,房东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赁,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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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坊**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2020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另案处理)自2020年4月起租用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和**村**坊**号**房作为卖淫场所,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内招揽嫖客多次介绍给卖淫女刘某乙、徐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徐某乙在租用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
刘某甲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内招揽到嫖客后,打电话通知卖淫女,卖淫女到刘某甲、李某甲指定的地方带嫖客到卖淫场所或由刘某甲、李某甲送嫖客到卖淫场所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结束后嫖客通过微信扫二维码转账的方式付嫖资200、300元人民币,刘某甲、李某甲每介绍一个嫖客给卖淫女分成70、100元人民币。
现已查明:刘某甲于2020年7月7日介绍了嫖客李某乙与卖淫女徐某丙到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嫖娼;介绍嫖客麦某某与卖淫女刘某甲到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嫖娼;介绍嫖客赵某某与卖淫女陈某某到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嫖娼;介绍了嫖客李某丙与卖淫女陈某某到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嫖娼。
李某甲于2020年7月6日介绍嫖客胡某某与卖淫女徐某甲到刘某甲租住的房间卖淫嫖娼;介绍嫖客范某某与卖淫女刘某乙到刘某甲租住的房间卖淫嫖娼;2020年7月7日介绍嫖客梁某某与卖淫女刘某乙到刘某甲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嫖娼;2020年7月5日,李某甲介绍了2名嫖客给卖淫女徐某甲到刘某甲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嫖娼。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系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房东,其于2019年11月份起将**坊**号**房租给刘某甲的丈夫,2020年4月初在明知刘某甲将福田区**村**坊**号**房用于卖淫嫖娼的情况下,没有终止与刘某甲的租房合约并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给刘某甲用于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被不起诉人欧某某2020年7月6日知道有人报警说在福田区**村**坊**号**房有人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后,通知刘某甲暂停两天使用福田区**村**坊**号**房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帮助刘某甲逃避打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来源: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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