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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大搞迷信活动,女副部当庭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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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任华受贿一案。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任华利用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银行贷款、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5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任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任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报道



  此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任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任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购物、高档美容等奢靡消费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参加自发成立的校友会;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谋利;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土地受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任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任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任华简历



  任华,女,汉族,1964年3月生,山东烟台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新疆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6年7月至1987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秘书一处干部;

  1987年3月至1991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干事;

  1991年12月至1992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副主任科员;

  1992年7月至1995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督查处主任科员(1992年6月至1994年6月,挂职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大湾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1995年11月至2000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副处长(其间: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0年9月至2004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处处长(其间:2000年9月至2002年7月,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4年2月至2006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主任(其间:2005年3月至2005年7月,中央党校新疆班学习);

  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常委;

  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社科联主席(2010年7月)(其间: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新疆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年3月至2017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8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简历摘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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