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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老人入住酒店意外摔伤残,索赔370万元被判驳回!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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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七旬老人入住酒店
在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
严重受伤导致终生残疾
酒店是否需要担责?


该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终于落槌,
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01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某酒店。第二日晚,70多岁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郭某发现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郭某将高某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在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高某家属在诉状中称,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02

法院判决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
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中,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某因意外摔倒,致颈部脊髓损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对事发客房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等方式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家具摆放、灯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来源: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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