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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知名艺人陷舆论漩涡,多方发声!相关法律问题需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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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吴亦凡这“瓜”,还得法律来切!



  料越锤越狠,事越闹越大!

  一连几天,舆论场被“吴亦凡事件”搅动得沸沸扬扬。7月19日上午,吴亦凡工作室官微发布声明,称都美竹编造与吴亦凡有关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向工作室索要巨款,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工作室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被受理后正在依法侦办。

  就在7月18日,都美竹再次喊话吴亦凡:“给你24小时召开发布会,永远退出娱乐圈!”“吴先生,这次,是决战。”都美竹在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表示,吴亦凡“以选演员等为借口,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包括自己在内共有8名受害人,其中有两个女孩至今未成年”。都美竹称收到50万封口费,正在分批退回。她已经做好走法律程序的准备,用法律“堂堂正正地战斗”。


  一波接一波的猛料,让吴亦凡事件从娱乐新闻变成了社会新闻,甚至是法治新闻。从都美竹的爆料来看,已经不单单是关于个人情感方面的纠纷,而是包含着实实在在的违法指控,比如迷奸、诱奸,甚至还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触碰法律的问题,还是要回归法律的轨道。任何涉法事件都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炒作噱头来达到目的。而且,料越猛,公众越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尽早让这件事脱离“口水”。说到底,这些猛料到底会不会牵扯出违法犯罪的事实,终究靠的不是网络爆料和悠悠众口,而是要依据事实和真相。

  当然,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容不得黑暗污秽,也容不得恶意诋毁。换句话说,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漏掉一个恶人。如果这些涉及违法犯罪的爆料是真的,那么这无疑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法律事件。但如果这些爆料全是捏造和诬陷,那么爆料者也要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

  山呼海啸、充满愤恨的网络民意,也让我们看到了“公共情绪”对于类似事件的憎恶。近年来,从吸毒丑闻到代孕生子,从嫖娼劣迹到家暴出轨,娱乐圈的各种惊天大“瓜”,一次又一次摧毁着人们的三观。在“饭圈文化”中,也长期存在着人气偶像与粉丝的畸形关系。凡此种种,不仅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引导,更是在挑战社会的容忍底线和法律红线。

  “明星”是光环,更是责任。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道德品质也寄予了更高的要求。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明星艺人如若触犯法律自有法律严惩,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如若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恶劣影响,在公众心目中的人设也会瞬间崩塌。

  说到底,我们真正关注的不是明星的八卦,而是社会的善与恶、美与丑,是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真相背后双方的法律责任认定。这场撕扯会如何收场,期待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结果!



吴亦凡:如果有,我自己进监狱



  近日,因被都美竹指控“被控诱骗未成年女孩”而陷入舆论漩涡的吴亦凡7月19日上午在微博发文,否认都美竹此前爆料中的种种“细节”。


  吴亦凡称:“之前没有回应是因为不想干扰司法程序的推进,但没想到我的沉默却纵容了造谣者的变本加厉,我已忍无可忍!本人只在2020年12月5日的朋友聚会中见过都女士一次,没有灌酒、没有收手机、更没有她描述的各种“细节”,当天聚会人很多,都会作证!我很抱歉打扰到大家。我申明,从来没有过什么“选妃”!没有“诱奸”“迷奸”!没有什么“未成年”!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我对自己上述的所有话负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亦凡工作室的这份声明中,明确提到都美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受理并在依法侦办过程中”,这意味着该案为刑事案件,警方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结合该声明中提到的都美竹“一边通过直接发布或接受采访的方式继续编造与吴亦凡先生有关的不实信息,蓄意煽动舆论,一边频繁联系本工作室,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撤并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前提条件”,都美竹的行为在此描述下涉嫌“诽谤罪”和“敲诈勒索罪”。


  其中,“诽谤罪”属于“亲告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不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因此,若公安机关对吴亦凡工作室的报案受理立案,所涉罪名应为“敲诈勒索罪”。


吴亦凡曾一年收入1.5亿


  公开资料显示,吴亦凡出生于1990年,2012年作为EXO组合成员正式出道,曾主演《老炮儿》《西游伏妖篇》等电影,目前微博粉丝超过5000万。



  作为“顶流”明星,吴亦凡的商业价值不菲,代言的产品既有路易威登、宝格丽这样的奢侈品,也有康师傅冰红茶这样的国民品牌。


  2017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显示,当年吴亦凡的年收入达1.5亿,排在榜单的第十位。2020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吴亦凡更进一步,排到了榜单的第8位,不过2020年的榜单并没有透露名人的收入情况。


  2017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截图


  和众多艺人一样,吴亦凡也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扩展商业版图。


  2018年吴亦凡个人品牌A.C.E.正式推出,吴亦凡担任该品牌董事、总经理和创意总监。不过,不到一年,吴亦凡便退出A.C.E.股东之列。


  在《中国有嘻哈》播出4年后,吴亦凡在2020年宣布成立音乐厂牌“20XXCLUB”。


  另外,吴亦凡在2021年5月4日成立“20XX Racing车队“,并宣布加盟2021亚洲保时捷卡雷拉杯。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4月,新沂亿禾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新增一条清算信息,清算组成员为吴林、吴亦凡、任雨晴。值得注意的是,该工作室已于2020年9月注销营业执照。


  天眼查App显示,新沂亿禾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11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林,经营范围包括影视剧本创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影视经纪代理服务等。吴亦凡为该公司最大股东、最终受益人。



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合作!

除了“吃瓜”,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合作


  7月20日凌晨,宝格丽发布消息称,决定从即日起终止与吴亦凡的合作关系。



  此前,已有十多家品牌与吴亦凡终止或暂停合作,包括韩束、良品铺子、云听app、立白、滋源、兰蔻、华帝、得宝、康师傅冰红茶、王者荣耀、腾讯视频、乐堡啤酒、保时捷和LV。



中国妇女报:这事闹大了


  7月19日下午,@中国妇女报发表评论称,这事闹大了,静等警方介入厘清。



  评论称,近日,知名男歌手吴亦凡被爆料陷入舆论漩涡。目前,多个品牌终止与吴亦凡合作,相关宣传内容也被删除。此事沸沸扬扬,莫衷一是,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厘清,防止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误导。私德不修,人生必难行稳致远,这是铁律。


  静等警方介入厘清,期待真相早日水落石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量明星也不例外,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漏掉一个恶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法律制裁和自律惩戒,都要依据事实


  7月19日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文称,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道德品质寄予更高要求。对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演艺从业人员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相关舆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表示,无论法律制裁,还是自律惩戒,都需要依据事实,不能仅凭网络“爆料”。演艺人员如若触犯法律自有法律严惩;在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如若违背公序良俗并造成恶劣影响,行业自律惩戒也绝不会手软。


除了“吃瓜”

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据中国新闻网19日报道,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全网都在细品“顶流大瓜”,必须要厘清几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


  问:如果男方行为触犯了刑法,女方报警未起诉是什么状态?如果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主动侦查?


  答:目前,不管都美竹是否真的线下报案,不管背后真相到底如何,鉴于此等网络公开爆料所产生的较大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介入调查。


  问:多家品牌终止合作关系,吴亦凡是否需要赔偿?


  答:相关公司与吴亦凡的解约赔偿问题,可依据双方合约之规定予以处理。


  问:网传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曝光的事情最后都属实的话,中国法律能否制裁他?刑期是否受到影响?


  答:鉴于犯罪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即便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也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期问题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区别。



吴亦凡事件触碰了哪些法律点



  事件真相如何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调查,网友们不妨静观其变。目前,普法君只能罗列出双方微博中涉及的法律点。希望网友们能以法治思维、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


属地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侮辱罪和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普法君想说,希望更多的网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分析解读社会事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帮助别人,共同守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持续关注,静待结果!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马岳君 宋胜男 刘丹 )、观察者网、中新经纬、@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人民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妇女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半月谈、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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