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在2017年。当年6月6日,邓某利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智能电动平衡车。几天后,邓某利驾驶平衡车上路行驶时,突然摔倒受伤,平衡车损坏,邓某利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事发后,邓某利家人将平衡车生产商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13余万元。
该案件民事判决书截图
邓某利家属认为,其提供的电动平衡车系有缺陷的产品,邓某利的死亡是由该厂家提供的缺陷产品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平衡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可见平衡车上路行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邓某利在收到货物进行组装后仅在住处试驾,即于次日驾驶该平衡车上路行驶,自己有很大的过错。
由于客观原因,鉴定机构终止了对案涉平衡车的鉴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不了案涉平衡车在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证明不了邓某利从车上摔下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所造成,更证明不了邓某利的死亡后果与产品质量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常理判断,驾驶者在失去平衡的瞬间极易从平衡车上摔下,令驾驶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平衡车质量原因,有可能是驾驶者平衡操作和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也极有可能是案涉道路的路况原因,自平衡车上市以来,驾驶者因各种原因摔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存在,故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生产者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