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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女教师为了“投资”,竟诈骗亲友9619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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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

造假、隐瞒事实不断扩大集资

赣州一女教师集资诈骗同事亲友

9619余元!

越陷越深直至无力偿还

……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虚构投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需要融资发展的事实,以支付月息2%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手段,骗取身边同事、朋友集资。


被告人郑某为使集资资金链不断裂,隐瞒事实、假造诚信,先后成立2家公司,并以公司抵押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不断扩大集资人员范围及集资金额。


至案发时,被告人郑某共向30人集资本金人民币96192863,归还本金人民币7517599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5125157元,造成张某、邓某等19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9337828元。

据悉,

郑某原本有一份教师的职业,

那么到底她为何要借这么多钱?

而这些钱都拿去干什么了?

被告人郑某骗取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购房、购车以及归还前期集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小部分用于投资私人衣橱店、赣州xx汽贸有限公司、赣州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人郑某用于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由于郑某仅有工资收入,无其他收入来源,并在投资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下肆意挥霍集资款,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骗取资金,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本金无法归还,利息无法兑现。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判决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337828元,返还被害人。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频发,不仅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让更多的人远离非法集资,普法君就来给大家讲讲防范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理性辨别,

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存款。


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1.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期货交易、典当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券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分分割,通过出售份额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设立P2P、投资基金、电子黄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抵制各种高利诱惑,对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在投资过程中,要看所投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了相关批准,是否存在向不特定对象集资的现象,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额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5.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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