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在离婚几个月后,
又被自己的前夫陈先生告了。
咋回事?
广西的梁女士与陈先生于2016年3月8日结婚,因陈先生怀疑梁女士婚内出轨,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
4年半后,2020年12月25日晚,梁女士在开车过程中,向自己的闺蜜诉说自己的婚前私生活情况,其中谈到自己的出轨行为及陈先生性冷淡等涉及陈先生隐私的问题。
2020年12月29日,陈先生在整理双方共有汽车时,在行车记录仪中发现了梁女士与闺蜜的上述聊天记录。
陈先生认为,梁女士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他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起诉要求梁女士在QQ和微信朋友圈道歉,赔偿陈先生3万元精神损失。
“我只是在车里向闺蜜倾诉自己的婚前不幸,而且只是两人在汽车里说,并没有公开曝光,不属于侵犯隐私。”梁女士认为,她可以私下道歉,而不是通过QQ和朋友圈的方式进行。
到底这段车内的吐槽算不算侵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一份公开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梁女士将自己的不幸婚姻向自己的闺蜜倾诉,其目的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意恶中伤陈先生的心理。
虽然,梁女士与自己的闺蜜聊到了陈先生的私生活的事情,但双方的聊天仅在车内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是聊天人双方知晓,不存在公然丑化陈先生人格名誉,也未使陈先生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
庭审中,陈先生认可目前能正常工作,经常加班,只是总感觉别人用异样的眼前看待自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梁女士的行为并未造成陈先生所谓精神上的严重损害,陈先生自己应当敢于面对生活走出阴影。本案中,梁女士的行为尚不符合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陈先生的主张一审法院无法支持。但是,梁女士的行为确有失妥当,应引以为戒,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