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自甘风险条款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规定、新亮点,对参加者在文体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基本调整。《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条款作出一定修改,需要引起注意。
首先,自甘风险的规范内涵。其一,《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排除了聚会、打闹、乘车等活动,且特指性质、内容本身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足球、篮球等具有竞争性、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其二,受害人自愿参加指其能意识、预见到相关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基于个人意愿成为活动的参加者。其三,受害人所受损害是源自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非来源于第三方行为或其他事件。依据这一款规定,符合上述情况的,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其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和黄某自愿参加了同一场篮球活动,活动过程中陈某因黄某的行为而受伤,符合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情形。黄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结合具体案情、举证责任与证据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
然后,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陈某主张黄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由陈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本案而言,案情中无法看出陈某除当事人陈述外,还存在其他证据证明黄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基于篮球运动的固有风险以及陈某的自甘风险行为,笔者认为陈某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黄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公平责任的修改要点。《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公平责任进行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第1186条对这一条款进行修改,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代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此,《民法典》生效后,公平责任的适用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如第1190条第1款等,因而本案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