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郭先生向李先生家属支付了5万元,但双方针对赔偿无法达成协议。2021年1月,李先生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郭先生等人担责60%,赔偿60余万元。
不过,庭审中,郭先生辩称,当时是大家旅游完了以后回家,在群里聊天,李先生说在其家门口了,于是他出于礼节,就让李先生到家里吃饭。吃饭时,只有他和李先生喝酒。饭后,他劝李先生不要走,还拿李先生的车钥匙,但没有劝住。当时李先生离开时意识清楚,行为正常,不存在对于重度醉酒者无法走路等需要看护或者去医院等情形。而且,郭先生表示自己作为饭局的组织应当承担人道责任,其补偿的5万元也不予追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郭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李先生共同饮酒后,明知李先生要驾车离开,其虽对李先生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郭先生对李先生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郭先生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9968.4元,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据介绍,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为了确保案结事了,对该案件进行了案件回访,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及时主动督促当事人实际交付履行,避免新的诉累。2021年5月25日,法官通知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到庭,郭先生于当日一次性向李先生家属付清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