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被社会关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栋告诉记者,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堵住了受到犯罪侵犯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但是,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规定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
张栋认为,这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开了一个口子,实现了突破。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再绝对不受理,一定程度上允许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比如对人身权利伤害比较大的犯罪领域。同时,也解决了2012年刑诉法解释与民法典规定的冲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房长缨看到了这打开的“半扇窗”。“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一般不予受理’,并未排除特殊情况,在办理牛某某涉嫌强奸案时感觉可以探索一下。”房长缨告诉记者。
该案承办检察官陶维萍向记者介绍,被告人牛某某明知被害人小红(化名)系智障少女,于2020年在其住处,趁小红到该处玩耍之机,采用锁门、脱衣、按压双手等方式,多次对小红实施强奸。“当时被告人希望被害人先出具谅解书,再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期获得从轻处理。被害人父母不同意谅解,要求严惩,但同时有强烈的要求赔偿的意愿。这也是大部分未成年性侵被害人的心声。”
2021年3月1日,小红的父亲代小红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同日,向宝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受理了该申请,并向静安区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文书。
房长缨带队出庭支持起诉,发表意见,请法院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的基本原则、被告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危害结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上海相关赔偿标准,予以判决。
陶维萍告诉记者,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牛某某的强奸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小红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对原本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智力已经残疾的小红身体进行再次伤害,给小红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观产生深远的影响,心理上的创伤也将伴随其一生。”
据了解,小红的父母担心其在上海的居住地受到不利影响,母亲放弃了在上海的工作,已带她回老家生活。事发后,小红性格发生变化,有做噩梦、不愿意与陌生人接触的情况。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陶维萍表示,被害人小红是精神残疾的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父母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小红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侵害,而被告人对其无任何经济赔偿。根据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原则,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被害人的民事诉讼请求。”
为此,小红的父母给检察院送来锦旗,对检察机关支持受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