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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在自家房屋安装摄像头,是否侵害邻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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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案情回顾






李某居住于登记在其亡母名下的一栋楼房里,郭某居住于与李某住处东西相对的平房中。郭某在其平房顶部安装三处摄像头,南北两侧各一处(长方体形状),中间一处(球型)。

经一审法院现场查勘,郭某平房南北两侧摄像头角度固定不可调,斜对李某住处楼房墙体及房屋窗户;中间球型摄像头可360度调节,正对李某住处楼房墙体及房屋窗户。从现场监控画面及李某、郭某提交的照片可见,中间球型摄像头可视原告住处房间内情况,两侧长方体摄像头斜对李某住处楼房墙体及房屋窗户,未摄房间内部情况。


另查,李某和郭某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冲突频发,矛盾积怨较深。李某在楼房二楼外侧亦安装四处摄像头。一审法院多次就本案进行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和郭某相邻而居,应当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共同维护和谐共处的邻里氛围。李某和郭某素有矛盾,郭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不当,但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郭某平房顶部安装的球型摄像头可拍摄到李某住处房间内情况,对原告构成妨害,应予拆除;从现场监控画面及双方提交的照片可见,另外两处摄像头的可视范围尚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条等规定,判决郭某拆除在其房屋顶部安装的球型摄像头。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专家解读






《民法典》施行前,有关业主在自家独栋或者高层住宅安装监控设备侵害邻居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侵权责任法》有关于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4条,应当适用当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性”是隐私的本质特征;第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可360度调节的球型摄像头应予拆除,而另外两处摄像头不构成对李某隐私权侵犯的判断依据,即在于球型摄像头可拍摄、窥视李某住宅的私密空间,而另两处摄像头的可视范围尚不足以拍摄、窥视李某住宅的私密空间。


《民法典》施行后,为保护财产安全在独栋住宅安装摄像头,或者为预防和查明高空抛坠物行为在高层住宅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的行为,均无不可,后者甚至是《民法典》苛加于物业服务企业等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注意避免监控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否则可能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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