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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为了落户北京,男子与博士后妻子签订协议:离婚给1000万!法院却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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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热恋中的情侣们

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

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



如今,除了许下诺言

还有人会通过签署

“落户协议”来巩固爱情



硕士男娶了博士女

为了家庭签下“落户协议”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


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


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


之后,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


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最终,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还是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到底这个“落户协议”有没有用?

白女士能不能分得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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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演绎



妻子:当初说好的,白字黑字,如果要离婚你就给我一千万。

丈夫:你当我傻?这协议我已经问过律师了,是无效的!



妻子:无效,怎么可能?


徐剑文律师:

这个协议在法律中确实是无效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确实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分配婚内的共同财产,但是说,离婚就要赔偿对方多少钱,这在法律当中也是不被允许的。


最后,法院也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虽然协议无效,但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男方每月应支付抚养费5000元。


法官说法:“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法官指出,该起案件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法官分析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并且,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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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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