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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每月补偿500!有效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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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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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女方:我离婚后单身15年

吴女士与张先生本是夫妻,2006年两人的婚姻触礁。


吴女士告诉法官,他们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张先生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


然而,离婚后,张先生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吴女士认为,自己婚内未出轨,离婚后至今亦无男友,因此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


男方:她婚内出轨 长期有男友

而前夫张先生对于前妻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只要吴女士有男友,他就不支付补偿金,而吴女士从离婚前到离婚后长期有男友。


说起为何在离婚协议书中有补偿女方的条款,张先生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吴女士在离婚时要求他给钱的搪塞,并非真心想要给吴女士补偿金。且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法院:给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先生提出其当时作此约定的目的是为表达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和情绪宣泄,但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清楚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按约履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张先生提出吴女士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吴女士予以否认,张先生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于是法院判决张先生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吴女士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179个月的补偿金共89500元。


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对此判决
也表达出自己的疑问

有网友质疑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也有网友觉得
应该由女生证明自己是单身才行

还有网友表示
其他国家确有赡养费这一说


律师说法


以案释法


女主持人:当初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我没找到男朋友,你每个月就要补偿我500元,现在五年了,该有九万了,赶紧给我!

男主持人:你婚内都出轨了,谁知道离婚之后这五年你到底谈没谈?这个协议无效!

女主持人:离婚协议又不是我逼你写的!怎么会无效?

律师:你说得对,这个协议既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公序良俗,那肯定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每个月500元的补偿肯定是要给的。但别伤心,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前妻确实违反了协议里的内容。


离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要视情况而定。

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为有效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反悔的,该协议的法律效应将受到影响。届时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对该案件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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