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刘某在2016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后琐事,双方矛盾越来越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两人都表示同意离婚,对财产处置也无异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两人都不愿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经多次调解,双方分歧仍然很大。鉴于两人未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表示,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如强行判决,对孩子伤害很大。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夫妻双方在妥善处理女儿的抚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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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民政部门和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可以看出,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除了有离婚的意愿之外,还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协商一致。这就意味着如果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沟通一致,无法协议离婚。
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助理王双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在本案中,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健在,只是不愿抚养,而不是没有抚养能力,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或者其他家庭并不可取,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明明指出,子女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规、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按法律规定,只有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该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该子女可被收养。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一般收养的是弃婴,而弃婴的父母或涉嫌遗弃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王双磊表示,只有在父母失去抚养能力、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会被剥夺监护权。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小女孩现在生活得好好的,并没有受到虐待。王双磊说:“父母离婚的时候不同意抚养小孩,不代表不爱这个孩子。”他表示,本案中,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有赌气的成分在”。
据了解,本案目前已过上诉期,原告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