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奥一新闻收到吴先生的报料,称其在去年通过银行买了一款理财产品,但银行经理在推销时没向他说明清楚产品类型,导致其50天内亏掉3万多元。在奥一新闻介入采访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已达成和解。 入手高风险理财产品,亏损3万多元 吴先生称,2020年春节前夕,吴先生经中信银行国防大厦支行蔡经理介绍,购买了一种收益为4.23%的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一个月后如期获得收益。同年2月3日,蔡经理继续推荐吴先生在手机银行下单购买一款由该行发行名叫“双赢全球多资产”的理财产品,并告知吴先生该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75%以上,风险等级为R3,持有一个月即可赎回,但必须通过手机APP来购买。 据吴先生回忆,当时经理推荐该产品时并未告知该产品为净值型产品,由于是在手机app上购买,双方没有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他也没有仔细阅读app上的产品协议书、说明书。凭着对蔡经理的信任,吴先生便购买了这款产品,购买金额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然而,2020年3月25日,蔡经理却突然告知吴先生其所买的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下跌,原因是受到疫情影响,海外金融产品出现大幅度波动,继而影响净值下跌,如需赎回必须在当天下午三点之前用手机操作。直到那时,吴先生才知道自己所买的是高风险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收益不是固定的4.75%。但吴先生通过手机查询收益时,手机app上显示仍有5181.11元的收益,他再次咨询蔡经理时,却收到答复说不清楚实际的收益情况,但建议其暂不要赎回。 鉴于此模糊不清的情况,吴先生决定立即赎回,希望确保已有的收益。吴先生说,当时他在手机操作赎回的时候,显示的在途资金为2105181.11元,但3天后仅收到2071103.38元,比显示的在途资金少了34077.73元。 图:吴先生的理财产品账户页面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事后,吴先生马上找到银行沟通。其时银行方面回应,少到账的3万余元是因净值下跌而造成的损失,蔡经理表示自己已经提醒过吴先生该产品是净值型产品,但吴先生翻查通话录音的时候,发现其并没做过类似的提醒。于是,吴先生再次致电银行,却被告知蔡经理已被调职。该支行一位姓李的副行长表示,在吴先生操作赎回后,她马上联系上吴先生,向其分析这款产品特点,给出银行的分析建议,但当时吴先生已经操作了赎回,无法撤销。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先生认为,蔡经理在推介产品时未充分提示他该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推荐他购买了一款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没尽到相应的义务;银行app上显示每天的收益与实际不对应,操作赎回后系统显示的在途资金和实际到账资金也不对应;app系统告诉他撤回赎回申请的限期是两天,不理解为何半小时后就撤回不了。 鉴于双方的沟通没有进展,吴先生决定走法律途径。2020年4月,吴先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进行投诉。后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来函答复,一方面认为吴先生的风险评估等级是符合该产品的要求;另一方面,认定蔡经理的销售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图:广东监管局给吴先生的回复 2020年年底,吴先生也就事件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能够拿回自己损失的金额。 之后,吴先生向奥一新闻投诉,记者就此事多次向银行方面了解情况,银行方面表示会与吴先生进一步沟通,希望能和平解决。5月13日,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后,最终达成和解,银行把3万多元如数退还给吴先生,吴先生表示对协商结果很满意,将撤销对银行的起诉。 专家:购买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奥一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法律界人士黄恩霖。他表示,银行等金融产品的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依法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适当性义务,才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黄恩霖表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若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黄恩霖建议市民在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提前了解相关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情况,谨慎作出金融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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