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似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邢老作为悬赏人在电视节目上表明只要有人仿制其作品就会给予财产,小孙已经完成了仿制工作,似乎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小孙当然可以请求邢老兑现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事实上真是如此吗?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例如邢老对外发出希望有人能够仿制自己作品并给予财产的表示。不过,邢老的“吹牛”行为是一种夸张的炫耀,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心真意,并且邢老也期待没有人将其言论当真。而且,邢老承诺仿制作品就将2000平方米的楼盘及其资产全部给予别人,一般人很容易就能判断出,双方付出与回报如此不对称,这种言论肯定是假的,不能相信。
因此,邢老的“吹牛”虽然也是意思表示,但不真实,属于一种开玩笑的行为,法律上一般称之为“戏谑行为”。基于“戏谑”的意思表示无效,小孙对于这一无效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并不能构成“要约一承诺”而成立合同关系。换言之,邢老和小孙之间并未成立悬赏合同。
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并不意味着小孙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邢老在电视节目中作出这样的言论,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且小孙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小孙可以请求邢老赔偿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