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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刘德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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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

并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涉事公司行为

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应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姓名及肖像图片被用于产品推广

多次要求停止侵权未果

刘德华怒告一公司



  “今天亮海产品进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级,实力派明星刘德华,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积极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经过全方面考核,最终双方达成战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的签约仪式上,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却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

  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2、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名誉权的侵害;


  3、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亮海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官分析:




一审判决:

涉事公司赔偿刘德华60万元



提醒:

使用姓名或肖像

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许可


  (文中名称除刘德华外,其他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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