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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死刑!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大学生案二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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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21年4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李某锋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锋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近亲属到庭旁听。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被撤销缓刑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锋不服,以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构成自首、量刑畸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山西高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时许,上诉人李某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某酒吧喝酒时,因多次搭讪、调戏在该酒吧打工的被害人张某某(殁年20岁)遭拒,李俊锋恼羞成怒,遂以侮辱性语言辱骂张某某,继而起身到其停放在酒吧外的轿车上取出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张某某的腹部猛刺一刀,致张某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李某锋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该起犯罪系上诉人李某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所实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锋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调戏被害人张某某遭拒后,当众持三棱刀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又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杀人,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山西一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大学生”,

全面核查!



  4月1日,有媒体报道了“男子搭讪被拒杀害女子一审获死刑:缓刑期内犯新罪辩称‘酒后激情杀人’”这一案件,引发各方关注。


  太原市委政法委已于4月1日牵头组建核查组,4月2日进驻清徐县,对“山西一男子搭讪遭拒刺死女大学生”舆情所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将及时公布。

  据媒体报道,该案发生于太原市清徐县城的“老地方”酒吧,案情如下:

  2020年4月14日晚,因多次搭讪、调戏被拒,男子李某锋从怀中掏出一把三棱军刺,猛地刺向在酒吧兼职的女大学生张姝姝。当晚张姝姝因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锋被警方抓获。

  2020年12月2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李某锋因缓刑期间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锋供述称“拿刀本意是吓唬”,其辩护人亦提出“属酒后激情杀人”“疑遗传醉酒精神分裂症”“系投案自首”等多条辩护意见,但均未被法院采纳。一审宣判后,李某锋一方提出上诉,认为量刑畸重,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4月2日晚9时,张姝姝的母亲贾女士向记者表示,已关注到官方通报。“清徐县公安局局长及副县长40分钟前来到我们家,刚刚才走,他们一是来表示对家属的慰问,二是表示一定会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

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锋此次作案系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作案。

  ➤2017年4月8日,李某锋因吸毒被清徐县东湖派出所行政拘留,但因未满18岁不予执行;

  ➤2019年6月24日,李某锋因在饭店吃饭与人发生争执,持饭店菜刀砍伤被害人脸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且在缓刑期内,李某锋还曾与人打架斗殴。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山西高院、法治日报微信、环球时报微信、红星新闻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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