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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爆料] 汽车是交通工具不是杀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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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3-2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汽车是交通工具不是杀人工具
2021年1月4日在通州市二甲镇余西北路路中村二十六组发生悲惨的交通事故,一对老年夫妇早上8点在家门口8米远的农村道路上惨死在一辆超速追赶校车的小汽车车轮下。
肇事人刘小峰驾驶车辆行驶在限速30km/h农村乡道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时路上无人也没有行驶车辆,可以无障碍观察到我父母从自家门前上路,但他仍以60.3 Km/h超速101%高速撞击我父亲三轮车左侧,没有避让没有踩刹车,撞击后也没有踩刹车,继续碾压我父母,致我父母当场身亡。
南通市公安局通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杨汉飞、白程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认为肇事人刘小峰驾驶速度较快,疏于路面观察,对肇事人刘小峰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而导致人命事故发生的事实视而不见是对生命极大漠视具同等责任认定书是典型的不负责任。
我想试问如果肇事以正常速度行驶或者不是如此严重的超速。如果撞击前及时减速、如果在发生撞击时及时采取避让及制动措施,只要肇事人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方式 ,就可完全避免如此惨烈的交通事故。而肇事者自事发至今近80天内从未与受害家属联系,未表现出任何的同情和悔意,在行路权和生命之间他选择了前者。汽车是交通工具不是杀人工具,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是马路杀手的护身符!
3月22日我将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复核申请书》,虽然希望渺茫但仍期待能等到公平、公正的认定结论,以告慰亡灵!
2021-3-21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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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1 18: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肇事者已安安稳稳的上班,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从头至尾都没有露过面,可怜我的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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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1 19:3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车速已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知道为什么不写出来,事故现在一点点没有汽车刹车的痕迹,也没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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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2 18: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复核材料已交,期待能给我爸妈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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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3 18:0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这个是对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报告,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的看不懂,只能申请从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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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3 18:0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车速重新鉴定申请是被受理了,然而得到的结果,更加让人惊叹,大家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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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3 18:0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同样的视频录像,第一家鉴定结构完成鉴定,对其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交警大队找了另外一家鉴定机构,如此回复,那么交警大队为什么不继续找其他机构呢?国内鉴定车速的机构有上万家,为什么匆匆提交事故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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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3 18: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我希望每一位看到这个贴子的,不管说什么,把心里话说出来,别让此贴沉下去,我真诚叩谢各位,祝福好心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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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4 18: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今天我想问问经过的各位大神及交警,电瓶车、电动车算机动车,那以后是不是多得走机动车道?人行道只能走人了?
低功率的,车速不到20km/h的小电瓶车,怎么是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了,还跟汽车属于同等的机动车?颠覆老百姓的认知了。什么叫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这种车要不要驾照,要不要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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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6 13:4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33楼
大家好:
诚心向大家请教三个问题:
1.有没有谁知道,去信访办是等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议之后,就可以的,还是的等到复议结束之后?
2.这个认定书是通州区交警大队发的,南通市交警大队复核的,去信访办是去通州区还是南通市?
3.如果想维权,是去通州区政府,还是南通,江苏省,需不需要一级一级就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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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7 17:1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今天终于收到“道路交通复核受理通知书”(3月22日受理,今天3月27日收到),期待得到公平公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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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8 18:1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请问:南通市通州区交警大队,是如何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仅仅对肇事车辆做事故触发点做了车速认定,而受害家属要求增加做“事故发生前及发生后的车速认定,确定肇事者整个事故过程,有无采取任何避免发生或者减轻发生严重结果的措施,确认这么严重的后果是不是肇事者一人造成”,视而不见,不予受理,是其执法专业有问题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希望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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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8:2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37楼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到二甲镇派出所报案,他们可以直接拒绝的吗?人民警察不是保护人民的吗?拒绝立案不要给给理由吗?

正常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后,驾驶员多少有点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最少有踩刹车打方向等人员本能的动作,事后有悔意,本次事故中,肇事者这些本能行为一点点没有,所以怀疑是蓄意谋杀。是不是蓄意谋杀,不是警察调查后,最终排除或者确认,公开真相不是他们的工作吗?为什么这些警察立案多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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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30 17: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39楼
复盘一下交警处理本次事故的一些观点,请各位一起品一品:

1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杨警官说:只要对方超速50%以上,肇事者最少为主责。

车速经过鉴定是60.3km/h(考虑5%的偏差,速度为58-62km/h),鉴定报告编号:戚墅
堰司鉴所[2021]痕微鉴字第9号。

事故发生的道路没有道路中心线,应该限速30km/h(《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
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
为每小时30公里。),肇事车辆超速101%,为什么他不是全职?事故认定的时候,杨警
官是忘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是在回避这一条,只是轻描淡写
地说:"当事人行使速度较快",超速100%以上的速度,在杨警官眼里只是简简单单的
较快。

再次询问杨警官:肇事者超速101%为什么是同等责任,杨警官的回答十分幽默:因为这
条道路没有限速标记。我开车这么多年了,突然有点蒙了,在中国,没有限速标记的地
方就没有限速要求了吗?越是路况差路况复杂的农村道路,车辆速度越是不管控了吗?
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是摆设吗?是不知法,还是有法不依?

我没交警那么熟悉交通法规,在农村道路行走,讲究的是相互礼让,在路口更加要礼让
年纪大的,步行的或者行驶缓慢的电瓶车,而你一直强调,要我父母的三轮车在路口等60-70m开外超速101%的汽车先走,如果他超速200%,车子在150m之外,要不是等,依次类推,三轮车上路是否要佩戴望远镜,看看远方到底有多少车辆在超速、超速多少,然后再评
估上路能否活着过马路。这不是明显纵容超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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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 18: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还有两天清明节了,自1月4日,发生巨边,没有父母的家,变的异常冷清,以前周四就开始考虑周末买点什么回家,给爸妈带点惊喜,现在买什么多意义不大了。
1月4日至今,差不多3个月了,我依然不能接受爸妈的突然离开,睡眠依然恍惚,不知道肇事者睡眠可好?做出责任各50%的交警,睡眠可好?
事故至今,差不多90天了,肇事者长什么样,我都没看到过,清明节我必须带爸妈去他家认认路,认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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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1 18:3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鹏宇案件之后没人敢做好人好事了;

重庆公交车司机为什么开车直奔河里;在行政复议之路上他是有多绝望?

现在的人越来越不懂得良知道义为何物了?

当官的不能站直着说话,普通老百姓不敢抬着头说话,大家一起捣浆糊,可是别忘了这么一句话: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大家为什么不能换位思考一下?

为了爸妈,我会拼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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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 21: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紫色迷 发表于 2021-03-21 18:13
肇事者已安安稳稳的上班,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从头至尾都没有露过面,可怜我的双亲

这些人良心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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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8: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谢谢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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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5 07:1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健康的身体,经受不了横来车祸,请求尽快严惩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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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6 17: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30年前,爸妈为这个家建了整个乡为数不多的楼房,辛苦了一辈子。
如今,正是儿女报恩,二老享福的年纪,而且身体杠杠的,却遭遇马路杀手,叫儿女如何能面对?为了爸妈,我会不顾一切为你们讨个公道,以慰在天之灵!
2021040617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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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7 17: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省东莞市
今天,4月7日,事发3个月零3天,肇事者依然未露面,未联系我及我的家人。
1. 首先感谢南通开发区总工会,组织疗休养活动,并邀请了我,嘱咐我暂时放下心,休养4天。
2. 今天接到南通市交警电话,看了复核申请及调查的书面材料,决定退回通州区交警大队,进行补充、重新调查。跟个别领导汇报了一下此事,大家觉得南通交警对老百姓的事还是比较上心的,对生命及法律还是有敬畏之心。
3. 再次回顾通州区交警处理此事,不禁再次摸泪。对肇事者严重超速(超速101%),只是简单的说“速度较快”,对一心追赶校车,对路况毫不观察,超速撞击两位老人之时,无任何有效处理(打方向或者制动),连最基本的本能处理措施也无,通州交警也是轻描淡写。对两条人命的交通事故,对肇事者的描述仅仅用了115个字,选用对肇事者极其有利的法规,藐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五”
这些本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长年处理交通事故的,难道真不知道吗?其中是什么原因让你们选择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对两条人命如此淡漠?
最后说一句:中国既是道德社会,也是法制社会,不是一小部分人只手遮天的。为了父母,我会奋不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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