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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拘留1人罚,造谣传谣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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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最 新 消 息

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月17日
陶某被公安机关
依法行政拘留八日
同时被处罚的
还有施某、张某

据陶某(男,39岁,海门常乐人)交代,1月15日下午,他在网上看到了泰州姜堰区发布的一条《关于紧急寻找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人员的公告》,故意把这条消息改编后,转发给了朋友张某。


张某(女,35岁,海门三厂人)收到这条消息后,并未核实消息真假,随手转发给了正在和她微信聊天的施某。


施某(女,40岁,海门悦来人)判断消息不属实,但还是转发给了她的2位微信好友。在好友未回复的情况下,她直接把这条消息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由此,这条谣言被广泛转发,引起了海门本地群众的恐慌。



疫情防控期间
信心比黄金更珍贵
但他们
一个出于某种心理编造谣言
一个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转发谣言
一个明知是假还广泛传播谣言

面对警方的询问,3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表示十分后悔。


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陶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八日,施某被拘留四日,张某被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醒:

抄袭有风险,造谣需代价!



来源:海门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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