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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评论] 光头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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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0:48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光盘视频对话文字版
       证据名称:南通市2谈话人:举报人朱建明、光头朱振坤
        光头(34秒):前两天在平潮和人打架,赔别人2万多,要不是有人就进去了,为什么现在我跟政府跑跑,跑跑有好处。
        光头(1分05秒):我吃了两个官司,不多一年半,一次八个月。不能吃时间长,吃时间长就傻了。
        光头(1:52秒):所以这几年跟政府干要有点小算盘,现在小孩上个学平潮要是十一个证都不好办,我每年办十个八个,(老娘家)都在这边,他找你又不好不给办,现在到哪里都讲人脉。原告:他们给你们多少钱一天?
        光头(2分46秒):300元,政府报400元,他给请来的人300元,他(政府)给我的钱是另外的。
        光头(3分20秒):现在没办法,你要不跟政府跑,干什么事也不好办,我在新联吃的好,刘桥这边吃盒饭,车费也给报的。
        证据名称:南通市谈话人:举报人朱建明,光头朱振坤(多次刑满释放人员)
        光头(1:30秒):我们干这个活基本是和老百姓对立的,新联那块是我负责的,有一家我去就表明:“你好好谈,我是一天算一天的(结账),到最后他拉狗就来咬我,我上车了,我上车以后他骂我……
        光头(2分10秒):然后我就把他打了,然后打电话告诉曹(春玉)镇长说:“我走了”,曹镇长说:“你不能走,你到镇里来吧,然后他说多给你开2000元钱”,被打的人被120拉走了,拉走了就拉走了,派出所也去了,派出所到现场连问谁打的都没有问一下。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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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21: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举报人:朱建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投资人),男,1975年5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7505065310,住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中村双渡八组58号。电话:15962943686
         被举报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副镇长曹春玉
        经南通市发改委、农业局立项,通州区刘桥镇政府批准,举报人于2007年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双渡村自己家的承包地上投资兴建了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年饲养生猪2500头。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好政策,加上我们一家辛勤努力,这几年明燕生猪养殖场逐渐上了正轨,养猪不仅使我们一家脱贫,而且还为市民菜篮子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
      2018年9月,被举报人接到通州区刘桥镇政府的一封公开信,告知南通市通州区全区开展生猪养殖管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明燕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关停。
       举报人认真对照国家政策和区文件精神,认为自己投资的生猪养殖场是经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不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更不在区政府文件划定的禁养区内……。
      为此,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提出:依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通政办〔2015〕119号,第七条规划布局(一)禁养区范围,证明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不在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且自己一家人的生计都靠这个生猪养殖场,能不能不拆?即便拆也应当依照区政府的补偿标准来执行?”
      没想到我的噩梦从此开始,2018年11月刘桥镇副镇长曹春玉、主任纪晓玲以及村书记袁高鑫每天上门借所谓环境整治、强拆违建、灭杀瘟猪等逼迫我在搬迁协议上签字……
       二、被举报人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
      被举报人唆使、纵容十几个不明身份外地刑满释放人员对我和家人日夜进行跟踪、威胁。这些不明身份人员时不时故意流露自己打架被多次判刑,这几年专门负责在通州区、港闸区负责拆迁。
       不明身份人员自己讲:“刘桥镇有多名拆迁户被他们打伤。其中新联一拆迁户被他们打伤,120直接把人拉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连笔录也没做,被举报人曹春玉副镇长还奖励他2000元以资鼓励。另一新联老人因不堪逼迁,大冬天跳进河里以示抗议,镇上干部却让他们等老人头没入水中快没气了再拉……。(见证据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三、被举报人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1、被举报人作为刘桥镇出庭应诉负责人在(2019)苏0691行初128号案件审理中辩称:“现场不明身份人员是通过招投标“拆房队”的,原告提到的所谓的光头在第一小段视频资料中出现了几秒钟,拆房队的人员后来出去了,也一直没有再出现”。(2019)苏06行终542号案件审理中辩称:“在场人员是各部门人员,不存在上诉人明燕生猪养殖场所称的社会闲杂人员实施软暴力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的出现在视频中的并非社会闲杂人员”(见证据7)
        事实证明被举报人明显说谎,这2个光头一直在现场,而不是被举报人辩称的几秒钟(见证据6)。其次,他们不是拆房队的,而是刘桥镇专门请来对付拆迁户的刑满释放人员。(见证据3)
         2、(2019)苏0691行初128号案件审理中被举报人一直回避一审法官追问:“光头这些人是哪个公司的?”但被举报人故意答非所问,辩称是通过招标来的。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光头孙友刚、朱振坤不在南通腾翔房屋搬迁服务公司上岗人员名单上”。(见证据5)
      (2019)苏06行终542号案件审理中被举报人曹春玉提供伪证(一审未提供):“成交通知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服务委托合同”。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没有拆除房屋的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拆除房屋需要相关行政许可。(见证据8)
       3、被举报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辩: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18年11月28日,你单位曹春玉副镇长带领2名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照片圈中2人)姓名、职务、上岗证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信息公开答复和庭审前后矛盾,明显在说谎。(见证据:4、7)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曹春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伪证、当庭撒谎、违反政策、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动用黑恶势力暴力逼迁的罪恶行径不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更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如果说:“非洲猪瘟是天灾,违法禁养就是人祸”。望贵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法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句句属实,有视频、音频为证,如不属实举报人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证据】证据1:(谈话录音)
       证据2:(谈话录音)附:谈话内容文字版证明:光头孙友刚、朱振坤对举报人实施软暴力。
       证据3:公安机关《执法告知书》证明:孙友刚、朱振坤因寻衅滋事被取保候审,其次证明他们是刑满释放的社会闲杂人员
      证据4:刘桥镇《信息公开答复》证明:被举报人说谎话,前后矛盾。
      证据5:通州住建局《信息公开答复》证明:光头孙友刚、朱振坤不是南通腾翔房屋搬迁服务公司员工,而是刑满释放的社会闲杂人员
      证据6:三张逼签照片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不明身份人员在现场远远不止被举报人辩称的只有几秒钟,事实是他们在举报人家中十几天,每天跟踪盯梢。
      证据7:一、二庭审笔录、判决复印件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提供伪证。
      证据8:腾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腾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该公司没有拆除房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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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21:0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曹春玉副镇长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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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21: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曹春玉副镇长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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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9 21:1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如此“谈”拆迁,你们有经历过吗?害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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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0 06: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如此“谈”拆迁,你们有经历过吗?害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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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0 22: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明燕养猪场 发表于 2021-01-12 21:42
      举报人:朱建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投资人),男,1975年5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7505065310,住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中村双渡八组58号。电话:15962943686
         被举报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副镇长曹春玉
        经南通市发改委、农业局立项,通州区刘桥镇政府批准,举报人于2007年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双渡村自己家的承包地上投资兴建了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年饲养生猪2500头。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好政策,加上我们一家辛勤努力,这几年明燕生猪养殖场逐渐上了正轨,养猪不仅使我们一家脱贫,而且还为市民菜篮子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
      2018年9月,被举报人接到通州区刘桥镇政府的一封公开信,告知南通市通州区全区开展生猪养殖管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明燕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关停。
       举报人认真对照国家政策和区文件精神,认为自己投资的生猪养殖场是经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不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更不在区政府文件划定的禁养区内……。
      为此,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提出:依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通政办〔2015〕119号,第七条规划布局(一)禁养区范围,证明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不在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且自己一家人的生计都靠这个生猪养殖场,能不能不拆?即便拆也应当依照区政府的补偿标准来执行?”
      没想到我的噩梦从此开始,2018年11月刘桥镇副镇长曹春玉、主任纪晓玲以及村书记袁高鑫每天上门借所谓环境整治、强拆违建、灭杀瘟猪等逼迫我在搬迁协议上签字……
       二、被举报人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
      被举报人唆使、纵容十几个不明身份外地刑满释放人员对我和家人日夜进行跟踪、威胁。这些不明身份人员时不时故意流露自己打架被多次判刑,这几年专门负责在通州区、港闸区负责拆迁。
       不明身份人员自己讲:“刘桥镇有多名拆迁户被他们打伤。其中新联一拆迁户被他们打伤,120直接把人拉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连笔录也没做,被举报人曹春玉副镇长还奖励他2000元以资鼓励。另一新联老人因不堪逼迁,大冬天跳进河里以示抗议,镇上干部却让他们等老人头没入水中快没气了再拉……。(见证据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三、被举报人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1、被举报人作为刘桥镇出庭应诉负责人在(2019)苏0691行初128号案件审理中辩称:“现场不明身份人员是通过招投标“拆房队”的,原告提到的所谓的光头在第一小段视频资料中出现了几秒钟,拆房队的人员后来出去了,也一直没有再出现”。(2019)苏06行终542号案件审理中辩称:“在场人员是各部门人员,不存在上诉人明燕生猪养殖场所称的社会闲杂人员实施软暴力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的出现在视频中的并非社会闲杂人员”(见证据7)
        事实证明被举报人明显说谎,这2个光头一直在现场,而不是被举报人辩称的几秒钟(见证据6)。其次,他们不是拆房队的,而是刘桥镇专门请来对付拆迁户的刑满释放人员。(见证据3)
         2、(2019)苏0691行初128号案件审理中被举报人一直回避一审法官追问:“光头这些人是哪个公司的?”但被举报人故意答非所问,辩称是通过招标来的。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光头孙友刚、朱振坤不在南通腾翔房屋搬迁服务公司上岗人员名单上”。(见证据5)
      (2019)苏06行终542号案件审理中被举报人曹春玉提供伪证(一审未提供):“成交通知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服务委托合同”。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没有拆除房屋的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拆除房屋需要相关行政许可。(见证据8)
       3、被举报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辩: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18年11月28日,你单位曹春玉副镇长带领2名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照片圈中2人)姓名、职务、上岗证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信息公开答复和庭审前后矛盾,明显在说谎。(见证据:4、7)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曹春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伪证、当庭撒谎、违反政策、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动用黑恶势力暴力逼迁的罪恶行径不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更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如果说:“非洲猪瘟是天灾,违法禁养就是人祸”。望贵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法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句句属实,有视频、音频为证,如不属实举报人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证据】证据1:(谈话录音)
       证据2:(谈话录音)附:谈话内容文字版证明:光头孙友刚、朱振坤对举报人实施软暴力。
       证据3:公安机关《执法告知书》证明:孙友刚、朱振坤因寻衅滋事被取保候审,其次证明他们是刑满释放的社会闲杂人员
      证据4:刘桥镇《信息公开答复》证明:被举报人说谎话,前后矛盾。
      证据5:通州住建局《信息公开答复》证明:光头孙友刚、朱振坤不是南通腾翔房屋搬迁服务公司员工,而是刑满释放的社会闲杂人员
      证据6:三张逼签照片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不明身份人员在现场远远不止被举报人辩称的只有几秒钟,事实是他们在举报人家中十几天,每天跟踪盯梢。
      证据7:一、二庭审笔录、判决复印件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提供伪证。
      证据8:腾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腾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该公司没有拆除房屋资质。

如此“谈”拆迁,你们有经历过吗?害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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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1 03:1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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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3 00: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明燕养猪场 发表于 2021-01-12 21:42
      举报人:朱建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投资人),男,1975年5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7505065310,住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中村双渡八组58号。电话:15962943686
         被举报人: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副镇长曹春玉
        经南通市发改委、农业局立项,通州区刘桥镇政府批准,举报人于2007年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双渡村自己家的承包地上投资兴建了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年饲养生猪2500头。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好政策,加上我们一家辛勤努力,这几年明燕生猪养殖场逐渐上了正轨,养猪不仅使我们一家脱贫,而且还为市民菜篮子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
      2018年9月,被举报人接到通州区刘桥镇政府的一封公开信,告知南通市通州区全区开展生猪养殖管理“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明燕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关停。
       举报人认真对照国家政策和区文件精神,认为自己投资的生猪养殖场是经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不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更不在区政府文件划定的禁养区内……。
      为此,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提出:依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通政办〔2015〕119号,第七条规划布局(一)禁养区范围,证明通州区刘桥镇明燕生猪养殖场不在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且自己一家人的生计都靠这个生猪养殖场,能不能不拆?即便拆也应当依照区政府的补偿标准来执行?”
      没想到我的噩梦从此开始,2018年11月刘桥镇副镇长曹春玉、主任纪晓玲以及村书记袁高鑫每天上门借所谓环境整治、强拆违建、灭杀瘟猪等逼迫我在搬迁协议上签字……
       二、被举报人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
      被举报人唆使、纵容十几个不明身份外地刑满释放人员对我和家人日夜进行跟踪、威胁。这些不明身份人员时不时故意流露自己打架被多次判刑,这几年专门负责在通州区、港闸区负责拆迁。
       不明身份人员自己讲:“刘桥镇有多名拆迁户被他们打伤。其中新联一拆迁户被他们打伤,120直接把人拉走,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连笔录也没做,被举报人曹春玉副镇长还奖励他2000元以资鼓励。另一新联老人因不堪逼迁,大冬天跳进河里以示抗议,镇上干部却让他们等老人头没入水中快没气了再拉……。(见证据1、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三、被举报人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1、被举报人作为刘桥镇出庭应诉负责人在(2019)苏0691行初128号案件审理中辩称:“现场不明身份人员是通过招投标“拆房队”的,原告提到的所谓的光头在第一小段视频资料中出现了几秒钟,拆房队的人员后来出去了,也一直没有再出现”。(2019)苏06行终542号案件审理中辩称:“在场人员是各部门人员,不存在上诉人明燕生猪养殖场所称的社会闲杂人员实施软暴力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的出现在视频中的并非社会闲杂人员”(见证据7)
        事实证明被举报人明显说谎,这2个光头一直在现场,而不是被举报人辩称的几秒钟(见证据6)。其次,他们不是拆房队的,而是刘桥镇专门请来对付拆迁户的刑满释放人员。(见证据3)
         2、(2019)苏0691行初128号案件审理中被举报人一直回避一审法官追问:“光头这些人是哪个公司的?”但被举报人故意答非所问,辩称是通过招标来的。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光头孙友刚、朱振坤不在南通腾翔房屋搬迁服务公司上岗人员名单上”。(见证据5)
      (2019)苏06行终542号案件审理中被举报人曹春玉提供伪证(一审未提供):“成交通知书、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服务委托合同”。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征收劳务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没有拆除房屋的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拆除房屋需要相关行政许可。(见证据8)
       3、被举报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辩: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18年11月28日,你单位曹春玉副镇长带领2名南通腾翔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照片圈中2人)姓名、职务、上岗证信息”,本机关不掌握。信息公开答复和庭审前后矛盾,明显在说谎。(见证据:4、7)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曹春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伪证、当庭撒谎、违反政策、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动用黑恶势力暴力逼迁的罪恶行径不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更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如果说:“非洲猪瘟是天灾,违法禁养就是人祸”。望贵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法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句句属实,有视频、音频为证,如不属实举报人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证据】证据1:(谈话录音)
       证据2:(谈话录音)附:谈话内容文字版证明:光头孙友刚、朱振坤对举报人实施软暴力。
       证据3:公安机关《执法告知书》证明:孙友刚、朱振坤因寻衅滋事被取保候审,其次证明他们是刑满释放的社会闲杂人员
      证据4:刘桥镇《信息公开答复》证明:被举报人说谎话,前后矛盾。
      证据5:通州住建局《信息公开答复》证明:光头孙友刚、朱振坤不是南通腾翔房屋搬迁服务公司员工,而是刑满释放的社会闲杂人员
      证据6:三张逼签照片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不明身份人员在现场远远不止被举报人辩称的只有几秒钟,事实是他们在举报人家中十几天,每天跟踪盯梢。
      证据7:一、二庭审笔录、判决复印件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提供伪证。
      证据8:腾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举报人当庭说谎,腾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该公司没有拆除房屋资质。

如此“谈”拆迁,你们有经历过吗?害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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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4 00:2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
话说到这份上,刘桥镇政府该出来走两步澄清一下,不要让人们以为是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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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0 06: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曹春玉副镇长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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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0 07: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人云我不云 发表于 2021-02-14 00:20
话说到这份上,刘桥镇政府该出来走两步澄清一下,不要让人们以为是默认。

刘桥政府可以出来解释解释,让老百姓评评理,这儿是大众平台,法院那儿你可以做伪证,可以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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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1 06: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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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2 05:4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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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0 05: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曹春玉副镇长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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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0 05: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曹春玉副镇长滥用职权、欺下瞒上、捞取政绩,唆使、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暴力逼迁,作为刘桥镇政府应诉负责人当庭撒谎、提供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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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1 16: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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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5 15: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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