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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爆料] 实名公开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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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4 17:42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人:张建荣,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案件编号:(2025)苏0602民初5145号

本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就南通市崇川区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审理(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实名公开举报,具体情况如下:

周勇强法官,您好。在(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您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通众城鉴证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这两家鉴定机构,委托它们对“顾红英因申请人碰撞受伤后,在未明确确诊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是否属于必要治疗方案”进行鉴定。随后,两家机构分别出具了退案告知书(通一院司鉴所[2025]退鉴字第8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NTZCR - 419 - 2020),均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相关材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肩负着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以及指派合格机构的法定职责,这是确保案件公正推进的关键法定程序。但截至本次举报时,您并未依法履行该义务,也未指派合格机构重新开展鉴定工作。在此,本人特此提出质询:您就该案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判决的公正性要怎样保障与体现?您的上述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裁判程序?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客观真实,所附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退案告知书》、南通众城鉴证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据,均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本人愿意对举报内容及证据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3057006985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永兴佳园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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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4 20:52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公开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

举报人:张建荣,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案件编号:(2025)苏0602民初5145号
本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就南通市崇川区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审理(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实名公开举报,具体情况如下:
周勇强法官,您好。在(2025)苏0602民初5145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您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通众城鉴证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这两家鉴定机构,委托它们对“顾红英因申请人碰撞受伤后,在未明确确诊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是否属于必要治疗方案”进行鉴定。随后,两家机构分别出具了退案告知书(通一院司鉴所[2025]退鉴字第8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NTZCR - 419 - 2020),均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相关材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肩负着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以及指派合格机构的法定职责,这是确保案件公正推进的关键法定程序。但截至本次举报时,您并未依法履行该义务,也未指派合格机构重新开展鉴定工作。在此,本人特此提出质询:您就该案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判决的公正性要怎样保障与体现?您的上述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裁判程序?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客观真实,所附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退案告知书》、南通众城鉴证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据,均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本人愿意对举报内容及证据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3057006985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永兴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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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4 22:06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5-9-24 22: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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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9-24 22: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有头债有主,医院不愿意鉴定,你找医院啊,小小法官也没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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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9-25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还有个 监督 法院的热线吗?发论坛没有,确有问题可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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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5 07:54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公开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 举报人:张建荣,身份证号: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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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5 09: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墩墩与谷爱林 发表于 2025-09-24 22:39
    冤有头债有主,医院不愿意鉴定,你找医院啊,小小法官也没办法啊。

    法院安排的不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是被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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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5 09: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dianda 发表于 2025-09-25 06:38
    不是还有个 监督 法院的热线吗?发论坛没有,确有问题可以反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两家机构无资质的情形,完全符合“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法定重新鉴定条件,投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有据,但法院未作任何处理,未出具书面驳回通知或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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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5 18:55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公开举报材料 被举报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 周勇强法官

    举报人:张建荣
    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联系电话:13057006985
    联系地址:永兴佳园
    一、相关案件及谈话笔录基础信息
    - 案号:(2025)苏0602民初5145号
    - 谈话时间:2025年5月29日16时15分
    - 谈话地点:唐闸人民法庭第二法庭
    - 参与人员:审判员 周勇强、书记员 陈晓雯
    二、谈话笔录核心内容
    2025年5月29日16时15分,审判员周勇强在案件谈话中明确告知举报人(本案被告):“若你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需向法庭说明具体理由;若你要否认这些材料的结果,需通过鉴定确认其治疗结果。”
    三、举报人(本案被告)核心抗辩理由
    (一)髋关节置换术的医学诊疗规范依据
    1. 《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明确规定:髋关节置换术前必须通过CT或MRI等影像学检查,全面评估骨折移位程度、关节面损伤及血管神经风险,此类检查是明确骨折分型、判断手术指征的关键依据,不可或缺。
    2. 《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全髋关节置换术前需通过CT或MRI评估骨折细节(含骨折线移位、关节面软骨碎裂、血管神经受压等情况),以此精准确定手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 《髋膝关节置换术操作规范(2022年版)》第二章“髋关节置换术”明确手术适应证:全髋/半髋置换仅适用于①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②合并关节面粉碎性骨折;③保守治疗无效等情形,且必须结合影像学检查结果确诊。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详见附件4)均强调:医疗行为需严格遵循“以最小创伤实现治疗目的”原则,优先选择保守或低风险治疗方案。若骨折为Garden I-II型(无明显移位),医学共识明确推荐空心钉内固定等保髋治疗方式,而非直接采用高风险的全髋关节置换术。
    (二)原告不具备实施髋关节置换术的必要条件
    1. 原告仅依据X光报告得出的“右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结论,便要求医疗机构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术,既不符合上述“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关节面粉碎性骨折”等法定手术适应证,也明显违背前述医疗规范要求,该手术选择本质系原告主观强求。
    2. 举报人(本案被告)在案件质证阶段,已明确向法庭及原告提出要求,需提交髋关节置换术必备的CT或MRI检查报告,但截至举报时,原告仍未提供该关键材料。此举进一步印证,全髋关节置换术并非医疗机构基于医疗必要性作出的唯一选择,而是原告自行主张,其意图清晰明确。
    四、周勇强法官涉嫌违法裁判的核心事实
    1.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并依法指派合格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两家候选鉴定机构因无资质被排除后,周勇强法官未依法重新指派具备合格资质的鉴定机构,反而直接作出判决,实质性剥夺了举报人通过专业鉴定查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合法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2. 举报人提交的上述抗辩材料及相关主张,周勇强法官既未依法采纳,亦未在案件判决文书中阐明不采纳的具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之明确规定,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民事裁判法定程序,涉嫌违法裁判。
    五、举报承诺
    本人张建荣郑重承诺:本举报材料所述内容均真实、客观,本人身份信息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若存在虚假陈述,本人自愿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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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5 20:29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公开举报材料 被举报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 周勇强法官

    举报人:张建荣
    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联系电话:13057006985
    联系地址:永兴佳园
    一、相关案件及谈话笔录基础信息
    - 案号:(2025)苏0602民初5145号
    - 谈话时间:2025年5月29日16时15分
    - 谈话地点:唐闸人民法庭第二法庭
    - 参与人员:审判员 周勇强、书记员 陈晓雯
    二、谈话笔录核心内容
    2025年5月29日16时15分,审判员周勇强在案件谈话中明确告知举报人(本案被告):“若你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需向法庭说明具体理由;若你要否认这些材料的结果,需通过鉴定确认其治疗结果。”
    三、举报人(本案被告)核心抗辩理由
    (一)髋关节置换术的医学诊疗规范依据
    1. 《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明确规定:髋关节置换术前必须通过CT或MRI等影像学检查,全面评估骨折移位程度、关节面损伤及血管神经风险,此类检查是明确骨折分型、判断手术指征的关键依据,不可或缺。
    2. 《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全髋关节置换术前需通过CT或MRI评估骨折细节(含骨折线移位、关节面软骨碎裂、血管神经受压等情况),以此精准确定手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 《髋膝关节置换术操作规范(2022年版)》第二章“髋关节置换术”明确手术适应证:全髋/半髋置换仅适用于①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②合并关节面粉碎性骨折;③保守治疗无效等情形,且必须结合影像学检查结果确诊。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详见附件4)均强调:医疗行为需严格遵循“以最小创伤实现治疗目的”原则,优先选择保守或低风险治疗方案。若骨折为Garden I-II型(无明显移位),医学共识明确推荐空心钉内固定等保髋治疗方式,而非直接采用高风险的全髋关节置换术。
    (二)原告不具备实施髋关节置换术的必要条件
    1. 原告仅依据X光报告得出的“右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结论,便要求医疗机构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术,既不符合上述“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关节面粉碎性骨折”等法定手术适应证,也明显违背前述医疗规范要求,该手术选择本质系原告主观强求。
    2. 举报人(本案被告)在案件质证阶段,已明确向法庭及原告提出要求,需提交髋关节置换术必备的CT或MRI检查报告,但截至举报时,原告仍未提供该关键材料。此举进一步印证,全髋关节置换术并非医疗机构基于医疗必要性作出的唯一选择,而是原告自行主张,其意图清晰明确。
    四、周勇强法官涉嫌违法裁判的核心事实
    1.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并依法指派合格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两家候选鉴定机构因无资质被排除后,周勇强法官未依法重新指派具备合格资质的鉴定机构,反而直接作出判决,实质性剥夺了举报人通过专业鉴定查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合法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2. 举报人提交的上述抗辩材料及相关主张,周勇强法官既未依法采纳,亦未在案件判决文书中阐明不采纳的具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之明确规定,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民事裁判法定程序,涉嫌违法裁判。
    五、举报承诺
    本人张建荣郑重承诺:本举报材料所述内容均真实、客观,本人身份信息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若存在虚假陈述,本人自愿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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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7 18:36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公开举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周勇强

    举报人:张建荣
    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联系电话:13057006985
    联系地址:永兴佳园
    被举报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 法官 周勇强

    一、案件及谈话笔录基础信息

    - 案号:(2025)苏0602民初5145号
    - 谈话时间:2025年5月29日16时15分
    - 谈话地点:唐闸人民法庭第二法庭
    - 参与人员:审判员 周勇强、书记员 陈晓雯

    二、谈话笔录核心内容

    2025年5月29日16时15分,在涉案谈话过程中,审判员周勇强向举报人(本案被告)明确告知:“若你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需向法庭说明具体理由;若你要否认这些材料的结果,需通过鉴定确认其治疗结果。”

    三、举报人(本案被告)核心抗辩理由

    (一)髋关节置换术的医学诊疗规范依据

    1. 《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明确规定:髋关节置换术前必须通过CT或MRI等影像学检查,全面评估骨折移位程度、关节面损伤及血管神经风险,此类检查是明确骨折分型、判断手术指征的关键依据,不可或缺。
    2. 《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技术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全髋关节置换术前需通过CT或MRI评估骨折细节(含骨折线移位、关节面软骨碎裂、血管神经受压等情况),以此精准确定手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 《髋膝关节置换术操作规范(2022年版)》第二章“髋关节置换术”明确手术适应证:全髋/半髋置换仅适用于①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②合并关节面粉碎性骨折;③保守治疗无效等情形,且必须结合影像学检查结果确诊。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详见附件4)均强调:医疗行为需严格遵循“以最小创伤实现治疗目的”原则,优先选择保守或低风险治疗方案。若骨折为Garden I-II型(无明显移位),医学共识明确推荐空心钉内固定等保髋治疗方式,而非直接采用高风险的全髋关节置换术。

    (二)原告不具备实施髋关节置换术的必要条件

    1. 原告仅依据X光报告得出的“右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结论,便要求医疗机构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术,既不符合上述“Garden III-IV型移位骨折”“关节面粉碎性骨折”等法定手术适应证,也明显违背前述医疗规范要求,该手术选择本质系原告主观强求。
    2. 举报人(本案被告)在案件质证阶段,已明确向法庭及原告提出要求,需提交髋关节置换术必备的CT或MRI检查报告,但截至举报时,原告仍未提供该关键材料。此举进一步印证,全髋关节置换术并非医疗机构基于医疗必要性作出的唯一选择,而是原告自行主张,其意图清晰明确。

    四、周勇强法官涉嫌违法裁判的核心事实

    1.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并依法指派合格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两家候选鉴定机构因无资质被排除后,周勇强法官未依法重新指派具备合格资质的鉴定机构,反而直接作出判决,实质性剥夺了举报人通过专业鉴定查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合法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2. 举报人提交的上述抗辩材料及相关主张,周勇强法官既未依法采纳,亦未在案件判决文书中阐明不采纳的具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之明确规定,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民事裁判法定程序,涉嫌违法裁判。

    五、举报承诺与诉求

    (一)举报承诺

    本人张建荣郑重承诺:本举报材料所述内容均真实、客观,本人身份信息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若存在虚假陈述,本人自愿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举报诉求

    1. 请求上级部门依法调查法官周勇强的违法裁判行为;
    2. 追究法官周勇强的相关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
    3. 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彻查周勇强法官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还举报人(本案被告)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此前,本人曾多次拨打崇川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513-68096726),但均无人接听,无奈之下通过网上投递方式提交本次举报。现恳请崇川区人民法院或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高度关注此事,尽快与本人取得联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案程序问题及法官周勇强的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切实保障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举报人:张建荣
    2025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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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 06:14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实名举报信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及相关监督部门:

    本人张建荣(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联系电话:13057006985,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永兴佳园一期),现就(2025)苏0602民初5145号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问题,向贵单位公开实名举报该案承办法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唐闸法庭周勇强法官,具体情况如下:
    在(2025)苏0602民初5145号医疗纠纷案件中,经本人核查,涉案诊疗过程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患者初诊仅为“拟诊股骨颈骨折”,尚未通过CT、MRI等专业影像学检查完成明确诊断,医疗机构即直接实施全髋关节置换术。然而,周勇强法官在判决中,对该存在诊断程序问题的诊疗行为仍予以支持,此判决结果令本人无法理解,亦对裁判合理性存疑。
    根据司法裁判公开性原则及裁判文书需充分说理的法定要求,周勇强法官未在判决书中完整、清晰载明关键信息:支持涉案诊疗行为的具体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逻辑,以及对该诊疗行为医学合理性的核心考量,违背了裁判文书“以理服人”的基本要求。
    更需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该条款旨在通过公开证据审查逻辑,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当事人诉讼知情权,而涉案判决未依法载明支持诊疗行为的证据采纳理由,已直接违反民事裁判法定程序。该程序瑕疵不仅导致裁判依据模糊,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周勇强法官的相关裁判行为已涉嫌违法。
    现本人恳请相关部门在看到本举报信后,尽快与本人取得联系,并依法依规对周勇强法官在该案中的裁判行为展开严格调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建荣
    联系电话:13057006985
    身份证号:3206XXXXXXXXXX527X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永兴佳园一期
    2025年10月02日早上6点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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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5 19:24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实名举报江苏南通崇川法院唐闸法庭法官周勇强

    涉事案件:(2025)苏0602民初5145号医疗纠纷案件
    举报人:张建荣 13057006985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上诉人的核心答辩意见未予采纳亦未说明理由,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也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对该法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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