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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爆料] 给崇川区人民法院陆燕红院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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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9-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燕红院长:
你可千万不能因为与通大附院周晓宇副院长的夫妻关系、任由叶菁制造冤假错案啊!!!
请你指导叶菁尽快作出判后答疑疑问如下:
1、叶菁为什么没有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
2、原告有没有向法院提出与被告调解?如果有,原告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被告有没有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如果有,被告何时以何种方式表示同意的?
3、被告有没有向法院提出与原告调解?如果有,被告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原告有没有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如果有,原告何时以何种方式表示同意的?
4、叶菁为什么把质证地点安排在调解室而不是法庭?
5、叶菁在质证时为什么没有让被告把病历副本提供给原告?为什么没有保存病案原件或复印件并出具收据写明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6叶菁在质证结束时为什么被告把病历原件带回去复印9份后再把它们一并交到法院
7叶菁为什么不组织对被告在首次质证后补交到法院的病历进行开庭质证而直接移送鉴定?
8叶菁为什么不回应原告提出的庭审网络直播申请?
9、判决书为什么只字不提原告以被告伪造病历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全责的诉讼请求?叶菁为什么不采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也不说明理由?
10、原告的诉请理由是被告伪造病历并为此举证了,叶菁为什么要求原告必须为被告的诊疗过错举证?
11、原告在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现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鉴定依法应当中止,但扬州市医学会未依法中止鉴定而于当天就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然是非法的。叶菁为什么采信了非法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1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被告伪造了病历、拒绝提供 电子病历的操作痕迹及其后台数据、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已构成“过错推定”及“全责推定”的法定情形。叶菁为什么不依法推定?

注明:叶菁已于827日收到了我的判后答疑申请书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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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18: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像楼主这样的,建议陆燕红院长还有叶菁法官,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或者发布一个通告,逐条予以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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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18:4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越来越嚣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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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19:5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怎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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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22: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连人家夫妻关系也知道了那你应该知道人家能当院长也是老公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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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23: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对叶菁刑事控告,我是合同纠纷,有第三人在场的证据,法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却判决合同履行侵犯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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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06: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有无穷的权利,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你能怎么办?
你有本事,你去北京告呗。
你这车票一买,人家就知道了。人家就把你抓回来了。
回来把你打一顿。再把你关小黑屋。送到精神病院。
你立马就乖了。
对付你们这种啰啰!我们政府有的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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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教授,可自费采购一部扩音喇叭,去两个人单位门口喊麦,这样比你在贴吧发第X封公开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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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07:5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大家 发表于 2025-09-04 18:48
像楼主这样的,建议陆燕红院长还有叶菁法官,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或者发布一个通告,逐条予以驳斥!

他们哪敢这么做?只会暗着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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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08: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墩墩与谷爱林 发表于 2025-09-04 22:23
连人家夫妻关系也知道了那你应该知道人家能当院长也是老公的功劳。

他们的夫妻关系被公开报道过,搜索一下就可以。她怎么做的院长,我不敢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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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10: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agesdream 发表于 2025-09-05 07:53
建议楼主教授,可自费采购一部扩音喇叭,去两个人单位门口喊麦,这样比你在贴吧发第X封公开信有效果。

你怎么知道去法院门口用喇叭喊有效?请你举个有效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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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知道在论坛用键盘敲字有效?请你举个有效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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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11:5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agesdream 发表于 2025-09-05 10:35
你怎么知道在论坛用键盘敲字有效?请你举个有效的例子。

网上发帖的目的是让更多人知道,你知道了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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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12: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magesdream 发表于 2025-09-05 07:53
建议楼主教授,可自费采购一部扩音喇叭,去两个人单位门口喊麦,这样比你在贴吧发第X封公开信有效果。

谢谢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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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12: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的法盲和诉棍,以为案件就应该朝着他们的想法判决,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本来就在原告这边,你又是如何断定医院方伪造了病历的。本来不想多说,但是看到这些法盲和诉棍就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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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月的思念 发表于 2025-9-5 11:54
网上发帖的目的是让更多人知道,你知道了就是一个例子。

得了吧,我只是知道了你专门做无用功,仅此而已,就好比我知道路口有个疯子在嚎丧,具体嚎啥没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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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19:0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散落的光阴 发表于 2025-09-05 12:53
无知的法盲和诉棍,以为案件就应该朝着他们的想法判决,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本来就在原告这边,你又是如何断定医院方伪造了病历的。本来不想多说,但是看到这些法盲和诉棍就烦。

和你这种法盲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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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5 19: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散落的光阴 发表于 2025-09-05 12:53
无知的法盲和诉棍,以为案件就应该朝着他们的想法判决,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本来就在原告这边,你又是如何断定医院方伪造了病历的。本来不想多说,但是看到这些法盲和诉棍就烦。

1、“无知的法盲和诉棍”,你在说谁?
2、“以为案件就应该朝着他们的想法判决”,你哪只眼睛看出来的?
3、“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本来就在原告这边”,哪个法律规定的?
4、“你又是如何断定医院方伪造了病历的”,你认为我没有证据会说医院伪造病历吗?
5、“本来不想多说,但是看到这些法盲和诉棍就烦。”你除了污蔑还会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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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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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5-9-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崇川法院应该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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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7 11: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陆燕红院长:
    你可千万不能因为与通大附院周晓宇副院长的夫妻关系、任由叶菁制造冤假错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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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8 09: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陆燕红院长:
    你可千万不能因为与通大附院周晓宇副院长的夫妻关系、任由叶菁制造冤假错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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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9 09:1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陆燕红院长:
    你可千万不能因为与通大附院周晓宇副院长的夫妻关系、任由叶菁制造冤假错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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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0 11: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陆燕红院长:
    你可千万不能因为与通大附院周晓宇副院长的夫妻关系、任由叶菁制造冤假错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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