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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管近日发布一则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 业主李X以其住宅地下室渗水为由 擅自将其住宅西侧的绿化景观水池拆除 并通过建设围栏、硬化场地等形式 占用332.23平方米绿化用地 最终被处 十五日内退还占用的绿化用地 处罚款人民币265784元
2024年8月,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住建局移送案件,对XX小区业主李X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业主李X以其住宅地下室渗水为由,擅自将其住宅西侧的绿化景观水池拆除,并通过建设围栏、硬化场地等形式,占用332.23平方米绿化用地。调查过程中,李X辩称其上述改造行为经过业主委员会公示并不违法。
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李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处750元/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对李X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十五日内退还占用的332.23平方米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罚款人民币265784元。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小区公共绿化用地虽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但其规划用途受城市规划强制性约束,业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绿化用地进行日常管理,但涉及改变绿地用途、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当事人正是对此缺乏准确的认识,因此造成了巨大损失。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有着重要的作用,优美的绿化环境也是住宅小区品质的重要体现。通过本案办理,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其它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行政机关要不断加强普法宣传与指引,建立与社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态化沟通制度,促进人居环境品质的提升。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加入到保护城市绿化环境中来,对小区内占绿毁绿行为及时制止,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