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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与被告蒋某是上下楼邻居,梁某住楼下,蒋某住楼上。蒋某对房屋原户型设计规划的格局不满意,于是在装修时自作主张将原厨房改为卫生间,而将原卧室位置改成了厨房。一开始梁某对此不知情,但在日常生活中,自家厨房里不时传来厕所异味,且厨房顶有渗水迹象,而卧室里则经常传出楼上厨具的声响,心理上有了“膈应”。后经梁某证实验证了心中的想法。多次交涉无果后,梁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将改造过的房屋恢复原设计功能。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本案中,被告蒋某擅自将原设计为厨房的房间改建为卫生间,原设计为卧室的房间改建为厨房,该卫生间位于原告厨房正上方。由于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于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被告对房屋的改造,使厨房污水和厕所污水等相混,易造成安全隐患,亦有违公序良俗,给原告的心理和居住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卧室改为厨房亦对相邻的原告房间防水造成影响,故被告应将改造过的房屋恢复原设计功能,以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房屋进行改装时,应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和邻居的合法权益,相邻各方在合理范围内具有适度容忍义务。装修房屋虽属行使自身权利,但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并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住户造成不利影响,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擅自改造房屋对相邻一方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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