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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装修未设围挡、垃圾乱堆影响市容,濠东路一餐饮店被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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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温州市
城市环境卫生不仅关系城市的颜值,更与每位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8月2日,记者从新城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崇川区濠东路一家餐饮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无序堆放建筑垃圾,涉事施工人员张某被依规处以6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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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张某在对濠东路一家餐饮店铺进行装修升级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将木板、旧水池等各种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店外公共区域,部分垃圾甚至蔓延至人行道。“这既给行人带来不便,也对市容市貌、消防安全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要整改。”执法人员多次在现场对张某劝阻。然而,张某依旧我行我素,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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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容整洁、保障公众利益,执法人员在留存好证据后,迅速组织人员清理建筑垃圾。同时,对张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立案调查。7月29日,张某在调查笔录中承认其未经行政许可,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新城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其遵守市容环卫相关法律规范,在装修施工时做好清洁措施,避免乱堆乱放和扬尘污染。普法宣传后,张某接受了批评教育,并承诺以后一定遵守相关条例,依法文明施工。

新闻链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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