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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丈夫借钱,全职太太要一起还吗?法院: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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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1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丈夫以自己的名义借钱做生意,作为全职太太的妻子要不要一起还款?记者7月31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夫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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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起,陈某因做生意所需,向刘某购买破碎机配件,其中部分货款通过妻子于某的账户支付给刘某,但直到2018年12月,还欠刘某货款86万余元。此后,陈某又陆续从刘某处购货,双方约定将欠付货款转化为借款。2021年2月,双方进行结算,陈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刘某128万余元。

2023年,刘某拿着借条告到海门法院,要求陈某、于某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陈某和于某在2010年8月生育一女,后于2014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前后,于某经营过一段时间服装店,其他时间都在家照顾孩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案件审理中,于某辩称,其未参与经营,对欠款不知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与刘某货物买卖结欠刘某货款,双方约定将货款转为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案涉款项发生在陈某与于某共同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作为全职家庭主妇,平时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均来源于陈某的经营收益,且部分货款从于某的账户支付,于某亦参与了经营。对于某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刘某主张陈某、于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了共同意思表示之债、日常家事需要之债、共同生活之债以及共同生产经营之债这四种债务类型。该案中,借条系陈某单方出具,于某抗辩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排除共同意思表示之债。陈某的借款系由经营所欠货款转化而来且数额较大,远超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故亦排除日常家事需要之债及共同生活之债,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之债。

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可从首要考虑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辅之以夫妻双方共同享受生产经营收益两个方面进行把握。该案中,陈某欠付刘某的部分货款由于某的账户支付,且于某日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均来源于陈某的经营收益。于某虽抗辩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就案涉款项未用于共同经营、未从经营中获益提供反驳证据,故法院对案涉债务属于陈某、于某的夫妻共同经营之债予以认定。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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