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5156|回复: 0

[随便港港] 丧良心!竟然在拆迁空地偷埋有害垃圾!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7-2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如皋如皋市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

 ▼▼ ▼


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孔某发现上海等地对建筑毛垃圾消纳能力有限、处置费用较高,有利可图,便商议分别或者共同从上海联系毛垃圾货源,用各自的车辆运出上海倾倒牟利,并约定在收取的5000元/车的垃圾处置费用中,先向被告人陈某支付1500元/车的倒点费等费用,剩余利润由运输车老板获取。被告人陈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夏某寻找填埋场地,后夏某提供一块拆迁空地给陈某等人作为垃圾填埋点,收取1000元/车的费用。被告人陈某又联系挖机老板张某提供挖机挖坑填埋垃圾。


2022年6月底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等人自上海装运建筑毛垃圾共7596.46吨至上述地块倾倒。其中,2022年9月,经挖机老板张某介绍,被告人朱某提供自己的挖机或联系安排他人的挖机在现场挖坑填埋共2046.46吨。经鉴定,上述倾倒的建筑毛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系有害物质。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上述场地的毛垃圾进行开挖、清运、分类处置,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13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夏某对全案负责,被告人孔某造成公私财产损失6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6万余元,其到案后,故意作虚假供述,为张某顶罪,直至审理阶段才如实供述。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夏某、孔某、朱某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规定
非法倾倒有害物质
其中被告人陈某、夏某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被告人孔某、朱某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严重污染环境
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
构成包庇罪,应数罪并罚


综合各被告人具有
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前科劣迹
退赃、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
分别被判处四被告人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
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五万元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92万余元

源:网络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1-23 19:37 , Processed in 0.211638 second(s), 11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