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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启东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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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轿车司机违停,乘客贸然开门撞倒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记者24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对这起“开门杀”酿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受害人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万余元,并有权向乘客追偿由其承担的三成赔偿责任。

去年1月30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启东市某路口西侧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害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诉讼中,肖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肖某多处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鉴定机构还对肖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评定。为赔偿事宜,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启东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和提示义务,且王某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且年龄已70余岁,张某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30余岁的驾驶员王某,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法院认为,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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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无论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应包含驾驶员和乘客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王某和张某因违规停车和开门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对乘客张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

“开车门看似事小,但是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事故,造成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该案承办法官提醒,驾驶员或乘客在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或忽然减速的车辆时也应降低车速,注意安全。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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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17:4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70岁老人乘车司机王某不应当更加注意小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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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09:2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本来是乘客的失误占主要,如果年纪大就能减轻处罚,只怕案例带来的后果是出租车以后拒载老年人!
负面影响很大,很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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