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宝田,男,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南通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主任等职,2014年2月退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4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屈宝田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茅台酒6瓶。
违反廉洁纪律。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屈宝田未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退休后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公司任职,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共计领取薪酬221万元。
受贿罪。2003年至2010年,屈宝田利用担任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及费用结算、土地用途变更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8年,屈宝田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86.9万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10年,屈宝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甲公司在相关土地测绘业务承揽、测绘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2004年至2013年,屈宝田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所送钱款共计300万元。
2006年至2010年,屈宝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戊公司在项目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屈宝田在职时,戊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允诺待其退休后会给予好处费。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屈宝田在戊公司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以领取“工资”为名收受郁某所送现金共计43万元。
2003年至2005年,屈宝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庚公司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谋取利益。2005年上半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屈宝田庚公司开发的房产1套及车库1间,账面价格为39.4万余元。经价格认定,当时相关房产及车库的市场价格实际为62.7万余元。屈宝田收受该房产和车库后以60万元价格转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