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长途运输驾驶员的工资不给,反而倒打一耙,以驾驶员未能及时交还“车钥匙”造成停运损失为由索要赔偿。记者1日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结这起民事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名下有一辆用于长途运输的重型货车,其男友王某代李某经营该车的货运业务,并雇请陈某驾驶该车,约定月工资1万元。王某和陈某各持有一把车钥匙。
因经营不善,王某一直未能全额支付陈某工资。因为既没有运输业务,又被拖欠工资,陈某索性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陈某索要工资未果,无奈报警。经民警调解,王某出具了欠条。同时,王某称陈某扣押了自己的车辆。次日,陈某就将车钥匙交还王某。
虽然写了欠条,但王某仍没有兑现,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请。判决生效后,陈某非但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工资,反而还被李某告上法庭,以其非法“扣押”车辆导致产生停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
审理中,陈某辩称,其作为驾驶员持有车钥匙并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实属正常,原告男友王某也持有一把钥匙,不存在自己“扣押”车辆一说。而且,王某因拖欠工资出具欠条后,陈某也将车钥匙还给了王某,原告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本案中,陈某作为驾驶员持有钥匙是职务行为,其被拖欠工资后暂不为雇主继续提供劳务亦属正常,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将车辆停在停车场造成了其停运损失。况且车辆的实际经营者王某也持有车钥匙,即使有货运业务,在驾驶员不为其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经营。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诉讼目的应具有正当性
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目的应具有正当性。诉讼目的的正当性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和意图符合法律和社会的合理要求和价值观念。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诉讼目的通常应当基于真实的法律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维护,而非出于恶意、滥用权利或不正当的动机。判断诉讼目的的正当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背景、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
本案中,原告方拖欠被告工资,在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其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逃避工资给付义务,且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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