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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向海门区区长沈旭东求助,盼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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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6 23:24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海门区公民陈静实在不忍冒昧打扰政务繁忙的您,素闻您行事公正,勤政爱民,故来信将一些基本情况信息向您阐明,以便您能够了解来龙去脉,助力事情解决。

     2016年4月25日,海门市动迁安置专项指挥部发布了长江路东、汇智路南、嘉陵江路西《征收房屋模拟搬迁公告》,公爹施汉良位于海门街道沙东村六组244平方米四底三楼楼房在政府模似搬迂范围。由施惠新夫妇出在原有两间婚房(合法产权房)资建造44平方米合法产权房,应该由施卫新夫妇享受,《海门法院(2017)苏0684民初3177判决书,施惠新一家使用房屋(44平方隔成南北两小间),施汉良大儿子施卫生家使用楼上三间房屋约105平方 米左右。

   负责我村搬迂工作是海门住房中心第七拆迀小组,组长沈振华。因为我家房屋有纠纷,当时任海门住房建设中心纪委主任陈思彬到我家来了解情况,(公爹施汉良已2012年)去世,婆妈张雪琴亲口告诉陈思彬“房屋产权人施汉良”,因历史原因,家庭存在矛盾纠纷事实原因,还于2016年8月9月函告知陈思彬(邮件都已签收)。

   海门区住房建设中心一把手陈思彬主任明知道房屋有纠纷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法令职责,玩忽职守(她自已说:婆婆写给他的信没有看。并且拆迁连产权人搞错,施汉良是房屋产权人,他说施卫生是产权人)。

    2016年8且2日,在婆婆和我完全不知惰况下. 海门区住房建设中心沈振华与施卫生(施汉良大儿子)鉴订了海门市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擅自处分了施惠新陈静夫妇家的房屋,侵占财产,损毁物品。

    政府拆迂是为民造福, 拆迁安置政策不能无视已形成事实的民事行为,征收办应该根据施汉良家庭内部形成的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分别补偿安置,保权利人的财产不受损失,原有房屋实际居住人不能因拆迁而弄得无房居住,征收办不能一拆了之,不闻不问,置群众利益而不顾,让被征收人无法生存,我与陈思彬沟通,态度蛮横,还多次遭到陈思彬手下将桂明辱骂。

     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我依法进行维权,2020年1月8日,我向海门区信访局反映,同年5月我向江苏省信访局反映,一直得不到解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后由人大副主住张伟接访,第二次联席会议上,也提出方案,当时在场有海门住房建设中心副主任曾伟,人大,等领导,同意由张伟主任协调,领导一起讨论的方案 ,然而陈思彬又出尔反尔不按照同意方案执行,对我实施打击报复。(原因是我向中央督导组,中纪委举报他)

      2023年5月24日实名举报,南通市纪委把举报材料转到海门区纪委后,海门区纪委工作人员打电话口头答复我,陈思彬,沈振华在我家拆迁过程行政行为确有瑕疵,我多次到海门纪委,工作人员说已经发函叫陈思彬处理, 我向12345政府平台反映,得不到解决,陈思彬就是有权,你能奈他如何。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提出阳光、和谐拆迁,坚决制止违法强拆,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对偷拆,强拆,损害老百姓利益坚决打击,试问一下海门住房建设中心你到底有牛逼,还是你有多硬。你想逼害老百姓,还是想非置于我死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综上,依据中共南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通委法办(2021)4号]的规定,海门住房建设中心陈思彬自我纠正, 依据民典法235条243条267条赔偿.

    此致

海门区区长沈旭东

                            海门区公民陈静

                               2024年6月16日
南通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5 21:34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4-6-17 16: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有好多错别字,区长看起来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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