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四起以“垂钓”方式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如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均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原本经营一家船舶公司,工作不忙时喜欢四处钓鱼,垂钓经验丰富,甚至会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是否能钓到鱼,成为圈内闻名的“垂钓之王”。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杨某说起自己平时钓鱼,偶尔钓到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钱收购“江鱼”,无论大小,一律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后,杨某在长江钓了鱼就卖给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四被告人明知长江“十年禁捕”,也知道在长江钓鱼违法,特意选择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杨某还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杨某非法获利90017元,胡某非法获利24310元,何某非法获利26244元,王某非法获利28686元。
垂钓期间,杨某两次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被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分别被行政处罚一次,但均未“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心存侥幸,直至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案发后,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生态修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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