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该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或者继承财产为共同共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夫妻一方父母帮助出资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可以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赠与行为的目的及性质、共同生活情况、房屋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小伟父母帮助出资50万元首付款,其中10万元系婚前支付、40万元系婚后支付,目的在于帮助二人缔结婚姻、增进夫妻感情,且未对相关赠与行为是否为小伟一人进行约定,故应当认定为对小伟、小茜的共同赠与,相关财产为共同共有,故小茜有权要求按照房屋的现行价值在扣除婚前支付以及剩余贷款的基础上各半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承办法官指出,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时情形较为复杂,除了根据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外,还应综合考虑父母出资的目的、相关赠与行为的性质,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情况以及有无离婚过错等因素,以妥善平衡当事人利益,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