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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小区公共楼道停放电动车引发火灾,谁担责?法院:业主、物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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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基本案情



某日下午,某小区单元楼道口发生火灾,此次火灾中有十几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经鉴定机构鉴定,一楼通道墙体、大门、玻璃门等物品均有不同程度受损,火灾造成一人伤亡。后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区域内4号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致居住在该单元楼的业主谢某在逃生过程中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

蔡某等10人的车辆均停放在案涉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案涉火灾虽因蔡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但16辆车辆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蔡某等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以及谢某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车辆乱停乱放违法占用安全出口现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其余违法停放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各承担1%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25%的责任。



法条链接


0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03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来源:海城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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