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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10袋绵白糖不合格,但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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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如皋市某购物中心从南通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同一批次绵白糖10袋,经检验其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标准。

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案涉绵白糖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凭证并予以保存。当事人在购进后,依据案涉绵白糖外包装标注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

因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案涉绵白糖的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相关凭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是广大食品经营者不可忽视的环节,保存的进货查验相关凭证是免予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是否正确贮存食品会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是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是本案食品经营者得以免予行政处罚的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该履行按照要求贮存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对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如皋市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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