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1000元;妊娠2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顺产3000元;阴道分娩难产32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40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36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节育器2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2.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或住院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及附带子宫肌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胎治疗期间流(引)产或早产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流(引)产或早产的支付限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支付;超过相应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4.异位妊娠、葡萄胎及非分娩住院期间的先兆流产、妊娠剧吐、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褥期感染等相关疾病、并发症、合并症,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社会保养、“协保”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自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当年度新参保的单位,按其当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1.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的,须提供生育登记证明(表)或生育证。
2.流(引)产或终止妊娠手术治疗的,须提供结婚证;引产的,还须提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施行其他计划生育有关手术或治疗的,根据需要提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需要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在生育费用结算的次月将相应的生育津贴汇至单位对公账户。
参保单位如需维护或变更对公账户,可直接到市政务中心三楼医保服务窗口领取《生育津贴汇款信息确认表》、《生育津贴汇款信息变更表》,也可在南通医保局网站下载,填好并盖好单位公章后,再将确认表交至经办窗口(或邮寄至政务中心裙楼345办公室)。
男职工配偶、失业女职工和异地生育人员可在窗口报销生育费用。
1.门诊费用须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须盖有医院收费专用章)、费用清单(须盖有医院收费专用章)、病历资料;
2.住院费用须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须盖有医院收费专用章)、费用清单(须盖有医院收费专用章)、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须盖有医院病区章)。
另须提供材料如下:
(1)在职女职工报销流产、引产费用的,另须提供:结婚证原件;
(2)报销生育、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的另须提供:社保卡原件、生育登记(服务)证明或生育证原件。
其中:1)男职工配偶另须提供: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或户口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本市户口人员不需提供),以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原件(本市户口人员不需提供);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另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本市户口人员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