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去年7月10日上午9时50分许,满先生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岗区龙城街道盐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与如意路交汇口时,郑武彬驾驶一辆商务车在此路口匝道转弯,由西往东。两车相撞,事故造成陈某、刘某和曹某3名乘客死亡。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满先生汽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高速行驶,在本次事故当中承担主要责任。
而据了解。案发前,交通事故发生的路口信号灯已经出现故障,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故障还未修复。如果真是这样,满先生是不是不该承担主责呢?
分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等。未同步,不能使用!因此这起事故中,交管部门存在监管缺失,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另有条款规定,交通信号灯等损毁或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及时修复,排除隐患。由此其认为当时的主管部门龙岗区建筑工务局及施工单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如果满先生所称其驾车经过路口时信号灯显示为绿灯,而涉事车辆另一方向也为绿灯,他确实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信号灯故障导致事故的事实前提下,信号灯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