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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打卡300天就能“返”一台VR一体机?消费者完成打卡,商家却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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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价格3003元的VR一体机,商家承诺“300天运动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小吴用尽洪荒之力完成打卡,却未能拿到返现,为此告到了法院。记者8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小吴在某电商店铺看到一则某品牌VR产品宣传广告,称300天打卡,保底返3000元。“这岂不是一种‘0元购’?”小吴当天就下单购买了该品牌VR一体机一套,并支付了3003元。

之后,小吴按规则坚持使用该设备打卡运动,在满足打卡300天条件后,提交了账号给该商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次月,该公司告知小吴账号审核通过,承诺30个自然日返还3000元天猫超市卡,可实际上该公司并未按约返还超市卡。小吴联系后,商家又以系统调整、技术修复为由拖延返款时间,并承诺最晚在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解决。

此后,小吴再也没能与该公司人工客服联系上,所谓的3000元天猫超市卡没了下文。小吴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公司履行合约义务返还等值3000元天猫超市购物卡,并赔偿购物价款的三倍。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公司购买VR设备,双方之间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小吴依照约定完成打卡活动申请返现后,某公司审核通过,却超过约定的时限未履行返现义务,显然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小吴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请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那么,被告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吗?法院认为,该公司宣传“300天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系销售策略,小吴完成打卡后该公司亦进行了审核确认,并未否认小吴不能获得返全款的资格,其虽未如期向小吴交付购物卡,但不代表该活动不真实,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不足以令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为小吴主张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的理由尚不充分,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小吴交付3000元面值的天猫超市卡,如不能交付购物卡,则应交付同等金额现金。同时,法院驳回了小吴其余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吴已完成某科技有限公司设定的300天打卡,该公司未按约履行,小吴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该公司继续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较为严格,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条规定,对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该公司宣传的“打卡保底返3000”,系其销售商品时的销售策略,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可以享有参与该活动的机会,但该打卡活动必须达到并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并非所有购买者均能获得该奖励。购买者是否参加活动、是否完成打卡、是否满足返卡条件等,非该公司销售产品时能够预见或知晓。其无故意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足以令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未支持小吴该项诉请。

法官提醒:在网络购物活动中,常有商家宣传满足一定条件“打卡全额返”。消费者在参与此类活动时有必要留个心眼,保留商家宣传或交流过程中的打卡返还以及完成打卡后审核通过等证据。若出现类似本案情况,可及时通过与商家对话沟通,寻找电商平台介入维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5-9 14: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什么狗屁判决,他不执行合约是事实,只能说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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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5-9 14:4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很多人嫌麻烦,不去法院告,商家这3000就省了。现在花了很多时间精力,官司打赢了,商家只是按约定给3000,也没额外损失啥。 应该判赔3倍赔偿。所以说违法成本太低了。 换句话说法律是保护了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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