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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给人走账 一男子沦为诈骗“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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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男子出借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人刷流水、走走账、跑跑分。殊不知,自己已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记者24日了解到,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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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吴某系常州市金坛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23年7月,吴某刷抖音时认识了“章经理”,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吴某仍将本人名下的一张华夏银行卡、U盾、手机卡邮寄给“章经理”,为不明身份的人员接收、转移资金提供帮助。

同年8月,常州金坛滨湖派出所接到反诈中心指令,查实吴某银行卡转账异常,可能被诈骗,需核实情况。获知线索后,民警迅速电话联系吴某至该所,在以被害人的身份询问核实过程中,吴某如实供述了涉案基本犯罪事实。同日,南通开发区江海派出所接到受害人李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骗17万余元。经查,吴某的银行卡账户在两天里转入、转出的资金均有357万余元,其中包含李某等29人转入的钱款共计113万余元。案发时,吴某在本案中尚无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情节以及具备监管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多一点】

“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法官提醒,动动手指轻松赚“高薪”,都是诈骗分子的噱头。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保管好自己的“两卡”(银行卡、手机卡),就是在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在看似“零本万利”的诱惑面前保持冷静,就是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要杜绝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盲目地相信刷单、投资指导等诈骗,以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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