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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的重要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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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5:41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们如何区分判定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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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5 16: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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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5 16: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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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5 16: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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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6: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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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法治、法治、法治,有产权的归属产权人,无产权的要不无偿国有,要不就是全体产权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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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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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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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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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  2012年8月20日
第五条、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第(二)项,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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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上述文件很明确了,只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小区公建配套用房和设施扣除了相关成本,也就说打入房价了,就是成本摊入业主头上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所有权就是业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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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自己居住的两个小区小区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地下人防工程通过向税务局举报后开发建设单位早就移交给业委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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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没有任何争议,只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得到小区公建配套用房和地下人防工程的成本打入房价,其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所有权、收益权就是业主的;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就归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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